湘潭医药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政策解读
第一条为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校”的要求,贯彻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湘潭医药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标准代码12846,湖南省招生代码4369。学校地址:学校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拥中路,邮编411102;河西校区位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路54号,邮政编码411100。
第三条我校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层次为高职高专,学制三年。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湘潭医药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号、网上报名。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四条为更好地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学校成立了2020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 以及其他学校的领导和二级学院(系)及相关处室的校长为成员,从而全面贯彻和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政策; 负责制定招生工作计划和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规模和专业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常设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招生工作计划,贯彻招生政策,完成全校招生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和培训招生宣传团队;整合资源,落实招生计划;做好各类招生宣传资料的设计印刷工作;加强与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的密切联系,及时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六条2020年学校面向多省(市、区)招生,不同专业的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学生分布在湖南、内蒙古、辽宁、山西、江西、福建、广东、广西、贵州、云南、海南、重庆、四川等13省份。招生专业及专业方向包括临床医学、临床医学(医疗保健方向)、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技术、视光技术、医疗美容技术、护理学、护理学(康复护理方向)、护理学(口腔护理方向)、助产学、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疗器械应用技术、卫生学。
第七条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将通过学校网站、学校微信平台和学校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八条我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内,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理科、职业高中对口分类录取。
第十条请男生慎重报考助产专业;各专业都要求考生身体健康,但对身高体重没有要求。
第十一条按规定各省(市、区)教育考试院设置投资比例。
第十二条高考成绩达到档案要求,实行平行志愿分省,学校严格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对于实行志愿顺序的省份,在第一志愿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网上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首次报考我校的网上考生。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教育考试院关于志愿填报顺序的相关规定。原则上按照已公布的各专业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在招生过程中线上生源差距较大时,在总体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第十四条对进入档案的考生,按照分数和志愿择优录取,即优先录取考生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第三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考生不能满足全部专业志愿的,如果受到专业调剂,将根据考生成绩由高到低调剂到其他未被完全录取的专业,按本人意愿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或者服从专业调剂,但专业计划已全部录取的,予以辞退。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将被辞退。
第十六条专业对专业测试及相关科目无特殊要求;考试语言不限,但学校只安排以英语为基础外语的教学。
第十七条对省教育考试院当年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照顾考生资格》中的加分项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除特殊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录取结束后,考生可登录我校网站或考生所在省级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查询录取结果。
第五章收费标准和补贴政策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需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和各种费用,详细情况将在学校招生网站和招生简章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人、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人、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人)和学校奖学金。此外,我校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整个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录取期间,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家长的来信来访、投诉和申诉处理工作。学校编制内接受纪律监督和申诉的电话为0731-58519005。
第七章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招生就业指导处(学校护理楼105、106室)
电话:0731-58519123(含传真)0731-585191。
手机:13875261087(马老师)13875261580(赵老师)
邮政编码:411102信箱:517215914@qq.com
学校网站:
招生网站: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适用于湘潭医药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三年制高职招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湘潭医药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