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广西医疗保险政策

为推动医疗保险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稳定运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作部署,自治区医保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 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稳步提高医保待遇水平,充分发挥医疗供给侧结构。

一是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根据通知,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高,2022年,各级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在2021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610元。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350元的标准缴纳。

二是稳步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通知》规定,要巩固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体系的综合保障效能,确保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提高居民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将政策范围内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药品高额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范围,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对象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待遇,切实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全面落实生育保险政策,支持三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是抓牢民生保障网。《通知》强调,要齐抓共管,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集中参保期间参加居民医保的,职工医保中断后三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农村低保户等特殊群体,享受等待期待遇,从参保当月起享受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继续落实农村低收入人群优先保障政策,充分发挥减负效应,确保困难群众应尽尽尽、有救尽。

四是扩大医保领域改革覆盖面。《通知》还对医保支付管理、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基金监管等医保领域改革工作提出要求。明确住院医疗费用DRG支付基金覆盖率达到70%,今年广西带量采购药品通用名总数超过350个,医用耗材带量采购数量达到10个。通过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不断降低医药费用、药品和耗材等医疗费用,减少医保基金流失,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让改革成果更好惠及广大参保群众。

第五,简政放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善服务”改革。《通知》要求,要继续完善医疗保险公司管理服务,简化医疗保险事项办理流程,实现“一保一件”、“生育一件”等联合运行。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2022年底前,在所有统筹地区开通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推进医疗保险标准化和信息化,强化“互联网+”医疗保险服务,推进医疗保险电子证书激活应用,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直接结算服务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桂医保[2022]30号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动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 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医保〔2022〕20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20〕18号)。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医药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2019]48号),现就切实做好2022年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合理确定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1)优化融资结构。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高,保障参保人员权益,2022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探索建立与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进一步优化筹资结构。

(2)继续提高财政补贴标准。2022年,在2021的基础上,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再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610元。继续实行各级财政负担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制度,中央财政补助488元/人·年,地方财政补助65438元+022元/人·年。地方财政补助部分,自治区对贫困县(市、区)财政补助91.5元/人·年,贫困县(市、区)财政负担30.5元/人·年;自治区对设区市和其他县财政补助61元/人·年,设区市和其他县财政负担分别为61元/人·年。自治区直属高校学生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地方财政补助122元/人·年,全部由自治区负担。地方各级政府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贴并及时拨付。放开新就业形式员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的户籍限制。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对持有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与当地居民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

(3)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350元的标准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当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每年缴纳。

第二,巩固和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一)适当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体系的综合保障效能,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基金支付比例在政策范围内稳定在70%左右。实施全区统一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提高重点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保障水平,继续实施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药品保障政策,加强“两病”门诊药品配置和使用管理,确保“两病”药品合理匹配和可用,提高“两病”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增强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门诊保障功能。对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药品高额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将政策范围内的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药品高额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按规定对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待遇。

(三)落实生育保障政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住院比例报销。实施生育保险支持三孩政策,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三,守住民生保障底线

(一)共同努力,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充分保障。巩固扩大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坚决坚守不因病大规模返贫的底线,按规定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贴工作,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对集中参保期间参加医保缴费的居民,职工医保缴费中断后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以及新生儿、农村低收入人群(含特困人员、孤儿、实际未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收入边缘对象、贫困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贫困人口,下同)等特殊群体,从参保当月起享受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充分发挥三重保障减负功能。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体系的衔接,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功能。大病保险将继续对农村低收入人群实施优惠保障政策,发挥减负效应。

全面落实依申请医疗救助政策,巩固医疗救助功能。规范省内转诊和就医,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救助对象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倾斜救助实施方案,并报上级医保、财政部门备案。统筹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利用补助保险和直接救助等政策,确保所有资源都要用上、所有资源都要节约。

(三)完善预防和解决因病返贫的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医保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测预警,防止贫困,完善参保动态监测、高费用患者预警、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风险处置等工作机制,确保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救助。完善申请救助机制,对经有关部门认定并批准的困难群众实行分类救助,及时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对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困难群众,要做好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的衔接,精准实施分级分类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第四,促进制度规范的统一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险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精神,规范决策权限,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增强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平衡性和协调性。根据《实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要求,2022年底前统一各统筹地区制度框架,各统筹地区完成清单外政策清理规范,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情况纳入相关工作绩效考核。加强统筹协调,按照统一规范政策、均衡基金调剂、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改善管理服务的方向,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推动全国医保药品范围基本统一。严格执行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报告制度,新情况、新问题、重大政策调整及时报告后实施。

五、做好医疗保险支付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22年6月38+2月底前完成我区原自补乙类药品的消化工作。确保谈判药品“双渠道”供应及时畅通。加强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药品的统计分析。规范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医保准入管理。印发新版《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指导各地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政策。继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DRG支付改革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住院医疗费用DRG支付基金覆盖率达到70%。开展异地住院费用DRG支付、签约县域医生支付和中医优势病种支付试点。完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继续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保管理。

六、加强药品耗材的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

定期、制度化开展带量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做好已采集各批次品种的落地工作,开展过期品种延续,不断扩大带量采购品种覆盖面,力争今年广西带量采购药品通用名350个以上,带量采购医用耗材达到10类以上。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采购新政策,实现全部网上采购,提高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网上收缴率。落实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政策,及时完成结余留用资金拨付。根据国家部署,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年内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评估,结合动态价格调整机制,调整部分项目价格。落实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政策,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和论证,对已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评估,支持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

七、加强资金监管和运行分析。

加强监督体系建设,完善监督体制机制。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继续开展打击欺诈和保险欺诈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拓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广度和深度。推进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信息化和规范化。实施网格化监管,建立健全医疗保险信用管理体系。完善医保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监管联动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协同执法、联防联动、执行联动、纪律联动等工作制度,促进综合监管成果协调运用,形成多案查处、多案办理、齐抓共管的基金监管工作格局。

加强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完善收支预算管理。综合人口老龄化、慢性病等疾病谱变化、医疗新技术应用、医疗费用增加等因素,开展基金收支预测分析,完善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和预案,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八、完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加强基层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推动医保经办服务纳入县、乡、村服务建设,实现自治区、市、县、乡(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开展医疗保险经办“标准年”建设,推进经办服务标准标准化,创建一批医疗保险标准化窗口和示范点。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程序,加强源头控制和重复参保管理,推进“一物参保”一次到位。优化保险支付服务,坚持智能线上支付渠道与传统线下支付方式并行创新,不断提升支付便利化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做好“跨省通”转移接续工作。积极参与推进“一物一生”联合办公。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新冠肺炎疫苗和预防接种费用的结算清算工作。完善异地就医办理流程,实施全区异地就医统一管理服务,扩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覆盖面,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2022年底前在所有统筹地区实现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5种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种直接结算。

九、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继续深化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应用,优化完善医保信息平台,继续做好功能开发、优化和运维管理,充分发挥平台效能。扎实推进编码动态维护和深化应用,建立标准应用考核机制。稳步推进数据治理和应用,促进医保数据提质增效。推进“互联网+”医保服务,实现互联网诊疗、电子处方流转、网上费用结算、药品配送全流程医保服务。推进医保移动支付建设,加强医保电子证书激活应用推广,有效提高使用率,不断丰富和拓展医保电子证书应用,加快推进医保全流程电子证书应用。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通过信息享受进一步减证和便利。加强医疗保障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数据安全。

十、抓好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层层压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

(2)加强部门协调。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居民医保待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和拨付财政补贴,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收缴工作,优化渠道,方便群众缴费。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做好资金运行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定工作方案,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3)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基层干部对医保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和推介,普及互助、责任、共享理念,增强群众对医疗保障制度的认同感,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