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药品,假药,劣药?
第一百零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药品。
,是指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体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生理功能并规定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诊断药品等。
辅料是指在药品生产和制剂处方中使用的赋形剂和添加剂。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含配制,下同)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以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的;
(二)未经本法批准生产、进口或者未经本法检验销售的;
(3)变质;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的;
(六)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如果药物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则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变更有效期的;
(二)未标明或者变更生产批号的;
(三)超出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和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要求的。——摘自《药品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