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自()起实施
《处方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条例》概况
1为加强处方、调剂、使用和保存的规范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发放、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3.处方是指注册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经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后,作为医疗用药凭证的医学文件。
4.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出售、配药和使用。
5、注册执业医师在执业场所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6.处方在签发之日有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处方医师应当注明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