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关于处方书写的要求,这是正确的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关于处方书写要求的表述是正确的。)

第一,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开开,也可以合开;中药饮片必须单独处方。

第二,药物的用法可以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书写。

三、药品名称应当用中文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但不允许使用缩写名称或代号。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方书写应遵循以下12规则:

1,处方必须清晰完整地注明患者的基本情况和临床诊断,且必须与病历完全一致。

2、一个病人一个处方,不能一个处方多病人。

3.处方必须清晰可辨,不得涂改。如果需要修改,需要签名并注明日期。

4.处方药名称需要规范中文或英文。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执业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简称或使用代码,必须准确、规范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和用量;药品的用法可以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书写,禁止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歧义性词语。

5、患者的年龄必须填写完整年龄,新生儿或婴儿精确到日龄或月龄,必要时必须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联合开药,也可以单独开药;中药饮片必须单独处方。

7、中西成药处方必须单列发出,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物。

8.中药饮片书写遵循“君、臣、佐、使”的原则和顺序,其他配药要求应按规定注明。如在药品右上方注明对配药和煎药的特殊要求,并加括号注明布包、先煎后降的要求;对中药饮片的产地和加工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药品名称前注明。

9、药物用法用量必须遵循常规药物用法用量的基本原则,特殊情况应再次说明并签字。

10,除特殊情况外,处方书写应注明临床诊断。执业药师有权对临床诊断中未注明的处方进行再加工。如果处方医生拒绝表明临床诊断,药剂师可以拒绝配药。

11.必须在药方的空白处画一条斜线,表示药方开完了,没有别的了。

12,开处方者的签名样式必须与留样样式一致,以备将来参考。如处方者签名式样有变化,需重新登记并留样备案。药师在审核处方时,如果发现医生签名样式与留存样式不一致,可以拒绝发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