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已经发布,药师法也不远了。

第十二条处方经审核合格后,执业药师应当根据处方内容正确调配药品,调配应当:

(一)按处方药品顺序逐一调配;

(2)药品配齐后,与处方逐一核对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准确书写标签;

(三)贵重药品和麻醉药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四)同一患者持有两张以上处方时,应逐一配制,以免出错;

(五)调剂时,应防范易混淆药品的配制错误,如药品名称相近或读音相近、包装形状相似、同一产品有多种规格等;

(六)配制的药品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内容包括:名称、用法、用量、贮存条件等;

需要特殊储存条件的药品应贴有醒目的标签,以提醒患者。

第十三条制备中药饮片时,剂量应按?等量减少?、?一剂一剂的?的方法。有先煎后煎、分煎、分取、分融、分煎要求的,应当单独包装,并注明用法。

患者姓名、剂量、煎药方法、注意事项等。应在制备好的中药饮片包装袋上注明。

第十四条贵重中药饮片处方和毒性中药饮片必须由两人核对配制,配制完毕后,两人应当签字确认,并登记在账册上。

第十五条执业药师在发货前,应当核对所配制的药品与处方所开药品是否一致,是否有错配、遗漏或者超剂量的情况。

第十六条配送时,执业药师应当对配送对象进行核实,按照处方医嘱将药品逐一移交给患者、患者家属或者照顾者,并按照处方医嘱进行用药指导(必要时可参考药品说明书)。对于无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向其家属或照顾者说明并指导用药。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药品的名称和数量;

(2)用药指征;

(3)剂量:初始剂量和维持剂量。如有必要,说明如何换算剂量,并演示如何测量;为了什么?必要时?应规定一天的最大用药量;

(4)给药方法:每日给药的频率或间隔、疗程,特别是有特殊要求的给药(时间要求、每日剂量、使用前摇匀、不与某一种药物同服等。),必要时应在用药标签上特别说明和标注;

(五)药物疗效预期时间和药物疗效维持时间;

(六)忘服或漏服药物的处理方法,注意患者用药依从性;

(七)药物常见的不良反应,如何避免和处理;

(八)自我监测药物疗效的技能;

(9)如何避免同时使用其他药物或特殊食物引起的相互作用和生活方式的建议。

第十七条处方调剂应当执行药品调剂、复核和发药双查制度,急诊、夜班等特殊情况可以另行作出特殊规定。

执业药师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印章。

第三章用药咨询

第十八条用药咨询是指执业药师对患者和公众进行个性化的合理用药指导和宣传。

第十九条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向患者和公众提供用药咨询服务,通过与患者、家属和公众的直接交流,解答其用药疑问,介绍药物和疾病知识。执业药师在接受咨询时一般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在会诊过程中应遵循礼仪,尊重患者隐私;

(2)耐心询问患者咨询问题,采用开放式和封闭式提问方式了解患者日常用药情况,判断患者既往用药的正确性;

(3)为了使患者正确理解,尽可能使用描述性语言;

(4)可采用面对面或电话沟通结合书面说明的方式;

(五)尽可能向患者提供书面指导材料,特别是:

1.首次使用该药物的患者;

2.使用低治疗指数药物的患者;

3.服药依从性差的患者。

(6)特别关注以下特殊群体:1。记忆力减退的老年患者;2.儿童;3.孕妇和哺乳期妇女;4.服药后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5.肝肾功能异常的患者;6.用药后无明显疗效的患者;7.精神疾病患者;8.在特殊环境下工作的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