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中药材应该禁用哪些农药?
一、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23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剂、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双氯芬酸、氟乙酰胺、草甘膦、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强、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酰胺。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农药(19种类)。
禁止在白菜中使用氧乐果;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禁止在茶树上使用;禁止在花生上使用丁酰肼(毕九);特丁磷禁止在甘蔗上使用;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和中药材上使用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磷、甲基硫代磷酸酯、灭蛾磷、内吸磷、呋喃丹、涕灭威、灭蚁灵、硫代磷酸酯、蝇毒磷、氯芬磷、环己基氨基磺酸盐。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农药产品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3.鉴于氟虫腈对甲壳动物、水生生物和蜜蜂的高风险性及其在水体和土壤中的缓慢降解,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我国农业生产实际,为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农民利益,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现就加强氟虫腈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部分卫生用旱田种衣剂、玉米等产品出口外,其他方面含氟虫腈农药制剂的田间试验、农药登记(包括正式登记、临时登记和分装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停止。
2.自2009年4月1日起,除部分健康用旱田种衣剂、玉米等出口产品外,其他方面含氟虫腈农药制剂的注册和/或生产批准证书予以撤销。同时,农药生产企业应停止生产已被撤销注册和生产批准证书的农药制剂。
3.自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起,除健康、玉米等部分旱田种衣剂外,其他用途的含氟虫腈农药制剂在我国停止销售和使用。农药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应当保证所售相关农药制剂的安全使用,并妥善处置市场上剩余的相关农药制剂。
4.出口含氟虫腈的农药制剂只能由氟虫腈原药生产企业生产。生产企业应当办理生产批准证书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出口。
5.我国生产氟虫腈的生产企业,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依法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农药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已取得农药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氟虫腈生产销售可追溯记录,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的生产企业销售含氟虫腈的产品,用于我国卫生用、玉米等旱地种衣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