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新规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发生纠纷,买受人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买受人明知有质量问题仍购买该食品、药品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的食品、药品赠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支付赠品对价为由请求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消费者提供证据证明购买的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药品受到损害,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主体资格的民事主体与具有相应资格的生产者、销售者挂钩生产销售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被挂钩人与被挂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只起诉关联方或者被关联方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消费者。
其他民事主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业诈骗犯”是指一种民事行为人。因为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横行,老百姓无法识别,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很多人通过自己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主动打击通过合法渠道在市场上流通的假冒伪劣产品,从而净化了市场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