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中药店需要什么条件和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具有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认证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通过认证的人员将获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必须核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替代处方所列药品。配伍禁忌或用药过量的处方应拒绝配制;必要时,须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配制。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储存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品的储存和发放必须执行验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立网点,在规定的范围内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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