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在选举中贿选拉票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选举法第五十五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用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阻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对选举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或者对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也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六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应当及时查处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接到破坏选举的举报;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扩展数据:

案例:

1,村委会原主任发放1.4万元香烟拉票贿选。

2013 12、增城市荔城街道西瓜岭村委会原主任、党支部委员马文辉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领取青苗补贴,收受贿赂5万元。

2014年2月,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马文辉购买14万元香烟分发给村民拉票,顺利当选村委会主任。马文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村支书113000元公款请80人旅游被严重警告。

2013年7月,南沙区横沥镇庙南村党支部书记黄坤平组织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组长、村民理财小组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普通党员、村民代表等80人,使用村集体公款人民币113000元,分别到北京、广西贺州、广东河源旅游。

此外,对未参加公费旅游的42名涉村人员发放旅游补贴2.3万元。黄坤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使用发放的公款被追缴。

参考资料:

人民网-广东某村委会主任发1.4万元香烟拉票贿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