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炮制药品必须以炮制规范为依据。
加工炮制药品必须依据以下炮制规范:
一、自国家处理标准颁布之日起,设定12个月的实施过渡期。自实施之日起,国家炮制规范中记载的中药饮片品种应当符合《中国药典》和国家炮制规范的要求。鼓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在过渡期内提前执行《国家炮制规范》。
国家炮制标准实施前,已按原标准生产并符合有关规定的中药饮片,实施后可继续流通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产品标签执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
二、目前,中药饮片的“国家炮制标准”主要包括来源、炮制、性状和贮存项目。国家炮制规范中记载的中药饮片品种的来源、炮制、性状、贮存项目等应符合国家炮制规范的相应规定,其他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中国药典》中同一品种的相应规定。
三、按照《国家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其产品包装标签执行的标准应按《中国药典》和《国家炮制规范》的有关规定标注。
四、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炮制规范》适时调整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目录,废止《国家炮制规范》中与品种相同的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五、列入《国家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生产品种,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炮制规范》及时更新技术规程等文件,并遵照执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国家炮制规范》实施的监督指导工作,全面收集有关意见和问题,并及时向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国家药典委员会定期对国家炮制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国家炮制规范所包含的项目,增加所包含的品种。
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可通过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和国家药典委员会网站了解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颁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