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的目的是什么?
一、中西反垄断立法目的的比较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配置资源的基本手段。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在维护本国市场秩序的经济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受到高度重视。美国是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也是最早制定反垄断法规范市场行为的国家。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反垄断法被公认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法律,经常被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和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因此,反垄断法的许多规则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具有普遍性。但中国和其他国家毕竟市场经济体制不同,反垄断法的目的也不同。
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任务是克服市场经济的固有缺陷,即市场在配置资源的过程中调节垄断,限制竞争。一方面,垄断本身阻碍了市场的自由公平竞争;另一方面,追求垄断利润是资本主义不可或缺的内外剥削目标。因此,垄断资产阶级必须在垄断和市场之间找到一个最优的平衡点,实现垄断利润最大化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双重任务,这是资本主义竞争法的本质和任务。但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与国家利益紧密结合,在反垄断立法、案件成立、援引和解释上具有两面性。面对国内的市场秩序,反垄断法一般都是严格上升,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虽然有时不可避免地侵害了个别垄断资产阶级集团的利益,但为了保证市场竞争秩序,兼顾各种相关竞争者的利益,反垄断法的实施应该说是很到位的。然而,在西方国家倡导的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他们要求其他国家的市场开放,同时在国内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就国际竞争而言,西方垄断资产阶级并不坚持社会整体利益和实质平等竞争的经济法理念,而是提倡和强调形式上的公平竞争(实质上是坚持以民商法规范为主导的法律秩序),在实践中通过在所谓公平竞争原则下建立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国公司和企业集团与发展中国家的弱势群体进行交易。因此,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处理国内外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实际上是利用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双重性质来协调和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提高国际竞争力。
相反,中国竞争法的起源和任务并不像西方国家那样,从自由竞争发展到极端垄断,威胁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常运行,受到一系列外部条件的刺激,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则被迫采取预防措施。相比较而言,中国的竞争法是在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正当竞争的过程中,特别是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而现实中存在大量违法的行政垄断情形,反垄断立法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克服行政垄断,也是为了规制日益突出的经济垄断。同时,由于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双重性,势必会给日益开放的中国市场带来垄断威胁,因此我们不得不用自己的反垄断法体系来达到防止国外垄断的目的。应该说,我国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是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协调发展,同时兼顾市场和计划调节,保证两种调节手段的充分实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这才是中国反垄断法的真正目的。
二、中国反垄断法竞争政策分析
探索和确立中国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必须立足于反垄断法对经济法的从属性质,运用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来确定。经济法根植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它的本质不是像民法那样抽象地设定和保护某种权利机制,而是及时应对不断变化的经济生活。它的任务是适应一定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的要求,从而获得比其他任何法律部门更显著的政策特征。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低,市场发育程度低,企业集团化和专业化程度低。人们普遍认为,中国自然不完全符合出台反垄断法的要求,如果企业规模受到过度限制,就无法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因此,反垄断立法被暂时搁置,一直是制约反垄断法出台的重要因素。事实上,人们潜意识里忽略了反垄断法的竞争政策目标。虽然反垄断法侧重于保护竞争性市场结构,竞争法的效率原则基于优化结构、扩大规模经济和增强国际竞争力的考虑优先于公平原则,但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体现在垄断现象的存在,并不完全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规模经济追求的是经济效率,但企业的最优规模应该是在竞争中自然形成的,而不是在政府的强制干预下被动的兼并、组合和扩张。规模经济应该被认为是竞争力的结果,而不是竞争力的原因。因此,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应保护合法的规模经济,同时反垄断法应对日益突出的垄断和竞争行为进行严格规制(我国部分企业通过联合或行政手段形成企业集团,出现了垄断性市场结构;外资企业非法并购和垄断国内市场的现象开始出现;企业走向联合限制竞争并不少见。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反垄断法的基本理念一般是基于“有效竞争理论”的逻辑。如果没有有效的竞争,规模经济带来的效率很可能会被垄断的弊端所抵消。不言而喻,规模经济的产业政策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中小企业联盟的促进和有效竞争的建立。以上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向我们表明,从立法层面看,我国反垄断法所体现的竞争政策目标应该是现实的,所追求的是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竞争活力的兼容有效竞争。
第三,立法目的对执法机构的影响
1.反垄断执法的指导原则。竞争政策目标的确立不仅体现了反垄断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也引入了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具体指导原则。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可以利用政策目标导向,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确立反垄断法实际适用的重点,从而在没有影响规模经济形成和发展的约束条件下,将全面规制垄断的严格性与实际适用的宽大性结合起来。比如类似内容的反垄断法,美国要比日韩等国严格得多;在美国,不同时期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是不同的。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保护中小企业的意识和政策大行其道,反垄断法的执法非常严格。但到了70、80年代,对垄断状态的规制逐渐被放弃,转向对垄断行为的规制,因为追求企业的规模效率是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竞争效率之所在。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一些学者主张“法律与经济”运动。与传统观点不同的是,他们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相对狭窄,应仅指经济理论。这种观点暂且是片面的,但至少可以证明美国的反垄断执法已经从“结构主义分析方法”转变为“准结构主义”,主要规制滥用优势的垄断行为。因此,鉴于我国企业市场规模普遍较低,我国立法应淡化对垄断状态的规制,转向对垄断行为的规制,鼓励企业向规模化方向发展,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美欧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中国的启示。自《谢尔曼法案》颁布以来,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基本框架从未发生过重大变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成立于1914。但是法院仍然是最终的仲裁者。由于各种原因,法院仍然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而不是与竞争和反垄断有关的特别程序法。司法部仍然是一个重要的执法机构。然而,这一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发生了根本变化。这种变化不是反垄断法本身的变化造成的,而是法院的一般调查程序造成的。最重要的变化是20世纪40年代以来当事人调查权的扩大。原则上,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与被法院接受为证据的事实有关的信息。这与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不同。通常,只有法院可以要求提供信息,而这些信息必须是法院采纳的可能证据。这种差异应该说对反垄断执法机构来说意义重大,因为它往往能获得很多一般国家没有的,但对裁决意义重大的信息。同时也影响法官判断事实的方式,减少和避免对法律事实的机械的、片面的认定。然而,这往往会使诉讼费用更加昂贵,程序更加复杂。美国的经验对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具有独特的价值。美国法院从多个角度看待复杂问题,因此研究美国判例及其原则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许多特殊问题及其理论的发展方向。毕竟美国反垄断法的历史比任何一个国家都要长,而且经过反复实践,一些无效的制度被抛弃,产生了一些值得其他国家移植的先进制度和执法渠道。当中国法院和执法人员将美国的原则应用于实践时,美国判例法具有特殊的价值。美国近年来关于“法律与经济”的学术研究,详细分析了具体协议和行为对经济的影响,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实际实施具有重要价值。但如果本文第一部分讨论的是美国反垄断立法的国情,尤其是立法目的与中国有很大不同,那么美国的经验对中国借鉴执法机关的作用有限。
欧洲确立的立法目的与美国不同。笔者认为执法机构的定位对我国反垄断法具有直接的借鉴意义,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中国和欧洲的反垄断法的目的是多样化的。欧洲反垄断法规定的目的范围很广,它同时包含几个目的。中国未来将要颁布的反垄断法,肯定会被期待承担多重任务。从这个角度来说,欧洲的经验比美国近几年的经验更符合中国国情。④
其次,中国和欧洲在具体的反垄断法目的上有相似之处。以维护统一市场的主要立法目的为例,目前我国维护统一市场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消除行政垄断,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控制。行政行为干预市场参与者的自由决策,严重违反了反垄断法竞争政策的目标。在欧洲,减少政府对市场干预的理念往往成为其反垄断立法发展的推动力。反垄断法是用来制止单个大企业之后的企业集团对市场的扭曲,特别是当这些企业受到政策援助的保护时。这一目的与我国反垄断法希望改变我国现有严重的地区行政垄断现象基本一致。其他的,比如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赢得广大群众对市场活动的支持,也就是反垄断法的公共目的和通过实施反垄断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对中国和欧洲来说都是一个性质。这里就不赘述了。
第三,中欧设立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出发点非常相似。欧洲设立行政控制机构。在欧洲,制定反垄断法的权力往往是职位较高或拥有广泛政治权力的行政官员,他们也拥有管理经济的广泛权力。因此,在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时,有强烈的依赖行政机构的愿望。行政领导人提供了重要的(也许是不可或缺的)政治支持。这种行政控制模式还有其他优点。它可以用较低的成本和精力来执行法律,因为这种执行机制的设置可以使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与他们以前的工作类型相比没有太大的改变,他们可以方便快捷地承担新的任务。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背景与欧洲相似:行政机关对经济发展有广泛影响。因此,通过建立以法院为中心的美国模式来彻底、及时地消除行政控制,可能在政治上有一定难度。因为中国的行政机关是有权威和地位的,行政机关在政治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可想而知,当一个机构的设立与其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会产生消极的力量,这种力量往往是巨大的。
第四,中欧法律文化基础的相似性决定了欧洲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建立对中国的借鉴价值。中国的法律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体现在对成文法的解释上。法律条款加上行政、政策和司法解释构成了法律运作的框架。在欧洲大陆的法律体系中,通常是一样的。尽管一些欧洲国家的司法和法律解释比中国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但以成文法为中心的教育、思想和机构设置仍然代表着欧洲基本的法律运行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中欧反垄断执法机构所依赖的法律环境是相似的,这必然会影响到它们在主体上的相似性。
四。结论
中国的反垄断已经走了很长一段路。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我国就一直计划将《反垄断法》制定为法律,但10多年过去了,反垄断法仍未颁布。市场是无情的,温室里生长的垄断行业的企业,最终都要面对市场的无情竞争。面对入世后涌入国内的“狼”,如何与“狼”共舞,是每个企业面临的难题。因此,反垄断已经成为垄断行业和政府面临的迫切问题。根据这一立法宗旨,我国反垄断法应当创设一个新的专门执法机构。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中,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的裁决权,不仅可以制定国家竞争政策,而且有权参与其他产业政策或经济政策的制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要履行反限制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经济活力的职责,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力。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具有调查检查权、审批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裁决权和规则制定权,应是统一的、相对独立的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