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工业炉渣贸易的企业。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环保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的废旧物资的销售,免征增值税;企业以三废(废气、废水、废渣)为原料生产的产品达到有关标准时,免征增值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销售或进口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煤气等清洁能源,适用13%的低档税率;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购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并经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0%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可见,这些减免税政策对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充分有效循环利用具有激励作用。但由于我国现行增值税法颁布于1994,按照国际分类标准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其特点是企业消耗的生产资料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但生产设备和劳动工具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一部分抵扣。同时,企业研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科技咨询费等无形资产投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使得现行增值税抑制了企业节约资源和消耗,使得纳税人缺乏采用先进制造技术和工艺的动力,降低了资源消耗,鼓励了高消耗经济行为。

(2)消费税。将一些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消费品列为税目,包括鞭炮、烟花、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汽车等。从2006年4月1日起,增加一次性木筷子、实木地板为税目;停止对翻新轮胎征收消费税;对生产和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轿车、越野车和乘用车减征30%的消费税。

上述消费税作为选择性商品税,是最有效的税种之一。它既可以通过减免税实现激励,也可以通过将需要调整的对象纳入征税范围或提高税率来实现约束,具有灵活性和多样化的特点。但是,现行消费税的调整、范围和作用还远远不够,约束功能也极不充分。首先,征税范围过小过窄,一些会产生外部成本的产品不在调整范围内,那些严重浪费资源或容易产生污染的产品,如一次性产品、电池等,也不在征税范围内;其次,一些已经纳入征税范围的项目约束力不够,作用非常有限,主要是税率低,比如汽油,总体税负较轻,远低于世界石油产品平均税负水平。

(3)所得税。对以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5年内可减免所得税。

这项政策在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促进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方面能起到很好的作用。但现行企业所得税,一方面激励措施不够,激励机制不健全,主要是优惠期限过短,范围过窄,优惠形式比较单一,折旧制度中没有优惠措施;另一方面,约束功能不强,缺乏对浪费资源和高消耗的约束作用。

(4)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地下矿产资源的开采和盐的生产,以及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非金属矿、金属矿和铁矿的征税,增加了生产和使用这种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负担,减少了三废的排放。

资源税对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率,促进合理、有效、节约开发利用国家资源,防止乱采滥伐,减少资源损失和浪费具有积极作用。它是保护资源的重要税种和主体税种之一。但是,开征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级差收入,并没有把资源的合理、有效、节约开发利用作为主要目标。同时,征税范围狭窄,森林、草原、珍贵中药材、淡水资源、土地资源等许多重要自然资源没有纳入征税范围,总体税负较轻,单位税率较低,计税依据和税率设计不够科学合理,使得现行资源税仍不能适应调整资源合理有效开发利用的要求。

(5)其他税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保护耕地、促进城镇土地合理利用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目前两个税种的单位税额较低,调节力度不够大,效果不明显。此外,房产税和契税通过对建筑是否节能、节水、节地采取不同税率,可以减少资源浪费,促进能源和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有助于解决我国建筑能耗高的问题。

因为贵公司从事工业炉渣贸易,不能享受环保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