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文庄的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曹文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3年2月至2005年2月期间,接受魏伟的请托,为吉林市伟伟公司生产的炎毒清注射液通过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查提供帮助。为此,曹文庄先后三次通过刘煜辉收受魏巍美元9万元,魏巍人民币165438+万元,折合人民币1844902元。
上述事实,经本院提供并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魏伟的证言证明,2003年初,吉林省伟伟公司生产的“路边清注射液”在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审查,并通过刘煜辉在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进行了关系清理。5438年6月+2003年2月,刘煜辉提议药品注册处处长曹文庄为其举办生日聚会,介绍其认识曹文庄。他拿了65,438+00,000美元作为生日礼物,在北京西郊肿瘤医院对面的宾馆里,将装有65,438+00,000美元的信封交给了刘煜辉。刘煜辉在酒店的同等位置介绍给曹文庄;2004年春节前,刘煜辉通知他,曹文庄已经同意帮助他,并让他和刘煜辉一起去曹文庄的办公室,给他送些礼物。他带着3万美元来到刘煜辉的办公室。刘煜辉拿出两个茶筒,把美元放了进去。两人直接进了曹文庄的办公室,以春节送茶礼为由送给曹文庄。曹文庄收下后未还;2005年春节前,他以春节看望曹文庄为由,在其办公室送给曹文庄美元1,000元。春节过后,他接到了曹文庄的电话,询问“路边清注射”的事情,约他在曹的办公室见面。他以为曹文庄的目的是让他多送些礼物。第二天上班前,他带着5万美元来到曹文庄的办公室。见面后,他把装着美元的纸袋放在曹文庄办公室的柜子上,让曹文庄负责“路边清注射”的审查工作。曹文庄说没问题。曹文庄给了他两盒“甘草提神含片”。回到车上,曹文庄给他打电话,告诉他春节前送的1,000美元放在药箱里让他检查,而当天送的5万美元被曹文庄收下了。曹文庄只是把这个礼物还给他。曹文庄收受其美元9万元;大约在2004年5月,在得知药品即将通过复检的前后,他在住所附近两次从刘煜辉将人民币165438+万元交给曹文庄。“路边清注射液”更名为“炎毒清注射液”,最终在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部门通过审评,并于2005年6月获得批准文号,须经曹文庄批准。
2.证人刘煜辉的证言证明魏伟是2003年3月由他人介绍认识的。魏伟让他在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对“路边清注射液”(后改名为“炎毒清注射液”)进行审查,以疏通关系,他将魏伟的申请交给曹文庄,希望曹能帮助魏伟的企业。很快,他在药品注册处中医科主任谢世昌的办公室里看到了曹文庄的批示:“这份材料是刘煜辉带来的,请中医科研究。”谢世昌说,很难。但在2003年6月5438+10月药品注册部召开的内部会议上,最终决定“路边清注射液”可以参与审评。2003年6月5日至2月,曹文庄在北京市海淀区永兴花园酒店举办生日聚会。他邀请薇薇到酒店,介绍他认识。魏巍说,他送给曹文庄美元作为生日礼物。当时按照魏巍给他的美元信封的厚度,应该有2万美元左右,他直接把信封放在曹文庄随身携带的一个黑色布袋里。2004年春节前,魏巍想和他一起去见曹文庄,进行药品审评,然后拿着银行的包装袋来到他的办公室。从外面看大概是2-3万美金。他说这样走不好。不如以过节送礼的名义去,把美金给曹。伟伟把美元放进一个茶筒里,然后放进一个纸袋里。他陪魏巍来到曹的办公室,介绍魏巍是来拜访曹文庄的,然后他在走廊里等魏巍。不一会,只见魏巍从曹的办公室里出来,手里的纸袋不见了。应该是给曹文庄的。2004年4-5月,由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已经接受了“路边清注射液”的审评,离公布产品的正式生产已经不远了。魏巍两次邀请其到魏巍在北京的住处,并送给其人民币165438+万元,希望转交给曹文庄。感谢您在药物审查中的帮助。全部在收到魏巍钱的当晚交给曹文庄。他不敢从这165438+万元里取出一部分钱,因为魏巍当时经常和曹文庄联系。如果被发现,他不可能找曹文庄办事。《路旁清注》通过审查,曹文庄功不可没。2005年6月,吉林维维公司终于拿到了《中成药国家标准颁布,解决地方标准上涨》。
3.证人谢世昌(时任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中药处处长、国家药品注册司中药处处长)的证言证明,曹文庄在《关于审查地方标准品种“路边清注射液”的请示》中,有“请世昌同志阅办(刘煜辉同志带)”的批示。因为刘煜辉和药品注册部门的密切关系是众所周知的,这说明曹文庄对这个品种审评非常关注。
4.证人马广林(国家药品注册司中药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中成药地方标准整改工作于2002年底结束后,整改不合格的品种有很多是由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中药处重新审核的。《关于吉林省局核查抗感冒药等品种的请示》由其起草,经局长、副局长依次审批。最后由主任曹文庄签署“同意”意见,采用圈阅方式。
5.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咽毒清注射液注册申请书证:吉林省维维公司的设立及变更;“路边清注射液”更名为“炎毒清注射液”;吉林维维公司于2003年3月向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提出复审;2003年4月1日,曹文庄对地方标准品种“路边清注射液”复审请求作出“请世昌同志阅(刘煜辉同志带)”的批示;2004年2月,65438号,曹文庄宣读了《关于吉林省局对检查抗感冒药等品种处理意见的请示》(含“路边清注射液”),作出“同意”的批示;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对“路边清注射液”的审查:2005年6月,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咽毒清注射液国家药品标准(试行)。
6.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出具的外汇牌价证明:所涉期间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
7.被告人曹文庄在侦查期间的供述:2003年3月,交给他一封吉林申请“路边清注射液”复审的信件,称该品种属于刘的朋友魏伟,请他帮忙参加复审。他在请示上作了批示,让中医科的谢世昌同志处理。后来“路边清注射液”按中成药地方标准处理。2004年6月30日,165438+马光林写了一份关于“路边清注射液”处理的请示,内容是吉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函中称生产批准单与原生产批准单具有同等效力,并建议按程序办理。现在发现问题就研究,另行处理。在这份要求上,其签署了《同意书》,最终帮助吉林维维公司通过了药品审评。在此期间,2003年4月至5月,魏巍和刘煜辉来到他的办公室。薇薇走的时候,放下一个纸袋。后来,他打开一看,发现家里的保险柜里有3万美元。2003年底,在海淀区永兴花园酒店,刘煜辉为他组织了一次生日聚会,薇薇也参加了。聚会结束后,刘煜辉把一个信封放在他随身携带的黑色帆布包里,告诉他这是薇薇送给他的生日礼物。回家后发现里面有654.38+0万美元,放在保险柜里。2004年6月5438+10月,他打电话给魏伟到其办公室拿材料,将魏伟2003年9月至6月5438+10月送给他的4万美元放在“甘草后羿双口含片”盒子里退还给魏伟。但是,薇薇来的时候,带了一个纸袋。薇薇走后发现里面有4-5万美元,收下后放在保险柜里。2004年五一劳动节前后,魏巍通过刘煜辉给他送去人民币165438+万元,感谢他帮助路边清注射通过评审。
(2)被告人曹文庄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刘煜辉的请托,为加快广州白云山公司申报的“抗病毒软胶囊”注册审批提供帮助。因此,曹文庄于2005年9月分两次收受刘煜辉人民币40万元、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561844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当庭出示并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刘煜辉的证言证明广州白云山公司成立后即被任命为总经理,该公司向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申报的“抗病毒软胶囊”未经批准。2003年5月,曹文庄邀请药品审评中心帮助加快“抗病毒软胶囊”的药品注册审批,并于2003年6月获得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生产批文。2005年,曹文庄是国家副主任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后备人选,但没有任何消息。他和曹文庄商量,准备了一些钱给曹,用于副局长的运作和提拔。2005年9月的一个周末,他陪曹文庄等人打球、吃饭,然后自己开车将曹文庄送到其住处,将事先准备好的人民币40万元交给他。国庆节前夕,在曹文庄的办公室,他给了曹文庄2万美元。
2.证人张祥林(时任国家医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主任、国家药品审评中心主任)的证言证明:2003年,广东致函国家医药品监督管理局,称广州白云山公司申报的“抗病毒软胶囊”对“非典”有一定疗效。曹文庄指示把这封信转给药评中心,写一封信,内容是让药评中心加快对药品的审评。因为不便硬性要求,曹文庄以药物治疗非典为借口,希望加快评估。该品种不包括在治疗SARS的药物中。根据药品审评中心的综合评价意见,仅作为一般药品进行评价。在曹文庄写的信中,签下了“必须加速”的意见。最终,“杀毒软胶囊”的审查时间比标准审查时间提前了10至15个工作日。
3.证人吴志昂(时任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的证言证实了张祥林的证言。同时证明了“抗病毒软胶囊”的审评提前15个工作日完成,意味着生产批文要比同期申报的其他药品早一个月拿到,企业获得的利润会比同期申报的高很多。
4.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抗病毒软胶囊”注册申请证明:广州白云山公司工商注册;“抗病毒软胶囊”的相关信息及声明;曹文庄在《关于上报抗病毒软胶囊快速审批情况的函》中作出“请中心酌情加快审评速度”的批示,并致函请药品审评中心张祥林、吴志昂帮助加快药品审评速度;5438年6月+2003年10月,曹文庄签署药品注册批件“部审”;165438+2003年十月。“抗病毒软胶囊”已获得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药证书。
5.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出具的外汇牌价证明:所涉期间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
6.被告人曹文庄在侦查机关供述:2003年7月,刘煜辉交给他一份广东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申报抗病毒软胶囊的快速请示函》,函中提到刘煜辉经营的广州白云山公司研制的药品对治疗非典病毒有效,请求加快审批。于是他在信中作出批示,要求药审中心酌情加快审批。在它的帮助下,药品审评中心加快了审批速度,使药品顺利通过审批。2005年中秋节后的一天晚上,刘煜辉陪他和刘刚、张一起打球,吃完饭,开车送他回家。下车时,刘煜辉递给他一个纸袋,说可以操作,提拔副局长用。经查,里面有人民币40万元,放在家里的保险柜里;国庆节前一天,刘煜辉在他的办公室给了他2万美元。与刘煜辉交往多年,各大药企都知道刘煜辉与药品注册部门关系很好,经常通过刘煜辉为药品注册审批疏通关系,刘煜辉可以从中获利,这也是刘煜辉给他钱的一个原因。另一个原因是它帮助刘煜辉的制药公司注册和批准药品。在他升职的问题上,刘煜辉给他钱是因为刘煜辉升任副局长后办事更方便。
5438年6月+2000年10月,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以23号令(以下简称23号令)发布《关于规范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的规定(暂行)》,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2001 12 1,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实施,为规范市场,统一标准,保障用药安全,取消了药品地方标准。被告人曹文庄作为从事国家药品监管的某重要职能部门的领导,明知专项工作涉及全国范围的药品标准审评,与人民健康、民生、社会稳定和政府管理能力密切相关,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但2001年3月,在没有深入调查研究的情况下,以药品注册司名义向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已判刑)请示,仓促提出将执行局令23号与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相结合,并设定一年时限。经郑筱萸同意,以国药监注1号文发布了《关于贯彻23号局令、统一药品批准文号的通知》(以下简称187号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专项工作,并委托以曹文庄为主任的药品注册司,
由于专项工作前期筹划不周、组织不力,曹文庄指示专项工作小组成员于2006年2月5438+0日起草了《关于做好药品批准文号统一换发工作的通知》,经郑筱萸签批后,作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照会(2001)第582号(以下简称582号)。文件改变了2004号文件规定的“专项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的内容。187到“企业申报时提供的相关材料可以复印,省级药监部门重点审核其原生产批准文件和原始档案,专项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原始档案进行抽查”,降低审核标准,弱化监管,导致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被批准。
在后期的专项工作中,曹文庄没有正确、认真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国务院、卫生部和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的有关规定。2003年3月,他向郑筱萸提交了《关于做好药品批准文号遗留品种统一更换工作的请示》。对于本该撤销批准文号的地方违法生产的药品,他仓促提出,只有在良好生产规范(以下简称GMP)的基础上,才可以对地方企业违法生产的药品进行批准文号的更新。经郑筱萸批准,大部分非法生产的药品都换上了批准文号。
被告人曹文庄的上述行为,严重削弱了国家对药品的监管,使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流于形式,导致大量不应变更文号或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为药品生产中的欺诈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2006年,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少数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了抽查,发现大量已批准换发的药品编号是通过造假获得的,并对该编号进行了注销,有6种药品被确认为假药。为了消除隐患,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9月开始全面清理已经换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曹文庄的上述失职行为,导致国家药品管理秩序混乱,增加了人民群众的用药风险,损害了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