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企业有哪些政策豁免?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债务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债务利息收入是指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的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合格的非营利组织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或者非营利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与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经登记批准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或者非营利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根据登记核准或者章程的规定,将注销后的组织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或者非营利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捐赠给具有相同性质和目的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资者对投资于本机构的财产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财产权;

(七)人员工资和福利费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机构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收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二。收入减免

(a)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马铃薯、油籽、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坚果的种植(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的采集);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三)中药材种植(不含杀虫、杀菌植物种植);

(四)树木的培育和种植;

(五)畜禽饲养(不包括野鸡、孔雀等鸟类及其他珍禽的饲养);

(6)林产品采集(不包括咖啡、可可和其他饮料作物采集);

(七)灌溉(含农业灌溉系统运行管理,不含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农产品初加工、兽医(不含动物检疫)、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操作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

(8)远洋渔业。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叶(不含茶叶、可可、咖啡的精加工)及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不含提取、制造香料的活动);

(2)海水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项目的企业,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经营收入。

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中的承包经营、承包施工和自建自用项目的企业,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收入。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收入,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条件和项目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四)合格技术转让收入。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5)其他收入

下列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收入;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第三,降低税率

小型和低利润企业的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万元。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二)国家需要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需要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捐赠、并购等方式,或者通过五年以上独家许可,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当年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R&D人员占当年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为获取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不含人文社会科学),创造性地应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者实质性地改进技术和产品(服务),企业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中国企业发生的R&D费用总额不低于R&D费用总额的60%。企业注册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 .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额和总资产增长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指南》(另行制定)的要求。

(摘自国科院[2008]172号)

(3)非居民企业的税收优惠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或者虽有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四个,外加扣分

企业的下列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无形资产不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50%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安置残疾人工资附加扣除,是指在实际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的基础上,再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的100%。残疾人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支付给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工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动词 (verb的缩写)风险资本信贷

从事国家需要支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持有股权满2年当年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扣除不足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创业投资企业。2005年6月165438+10月15日在《办法》颁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以保留原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

(二)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手续,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总资产不超过2亿元。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研究开发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资金应占其销售额的5%以上(含5%),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收入和销售收入合计应占其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摘自财税[2007]第365438号+0)

不及物动词收入扣除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和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不限制、不禁止的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的税率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在产品和材料生产中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七。课税扣除

企业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税收抵免。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等专用设备的,可将专用设备投资额的65,438+00%在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扣除;当年抵免不足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五年内转让或出租上述专用设备的,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抵扣的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八。加速折旧

因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可以通过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

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X.特价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因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特别优惠政策,并报NPC常务委员会备案。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XI。特殊行业的税收优惠

(1)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后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设立的中国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员工培训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入的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低为3年。

(八)投资80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者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超过15的,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产品生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2008年6月1日至2010日末,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和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直接投入其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和封装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回投资的,追回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

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10日止,境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将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在西部地区设立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制造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税率退还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再投资不满5年撤回投资的,应追回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

(2)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和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暂不征收。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资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8]65438号+0)

十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优惠税率过渡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按照当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根据国务院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将在新个税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2008年执行18%的税率,2009年执行20%的税率,2010年执行22%的税率,2010年执行24%的税率。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从2008年起执行25%的税率。

(摘自国发[2007]39号)

(2)定期优惠减免的过渡性政策。

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原享受“两免三减”、“五免五减”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继续享受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措施和年限,直至新个税法实施后期满。但是,如果他们因为没有盈利而没有享受税收优惠,优惠期将从2008年开始计算。

(摘自国发[2007]39号)

(3)特定地区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54 38+0]202号)规定的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摘自国发[2007]39号)

对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至2010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6 54 38+0]202号)

对在西部地区新设立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资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6 54 38+0]202号)

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6月5438+10月1以后完成注册登记的需要国家扶持的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发[2007]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