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销毁物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档案,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中也有关于销毁物品的相关规定。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没收、追缴的财物,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属于被侵权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没有侵权人的,按照规定登记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上缴国库;违禁物品、无价值物品或价值轻微无法出售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后销毁;无法出售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销毁或者交由相关生产企业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