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管理办法

1.本办法所指的是我院取得《中国医师执业证书》的注册医师。

2.医生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拯救生命、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3.中专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我院完成了_ _ _ _ _ _ _ _ _ _年的试用期

4.其他医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调入我院工作,必须由医院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上岗。

5.外聘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时,需要复印保存医师资格证、执业证书等相关资料。

6.我院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和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

7.在医疗活动中签署相关医学证明的医师,必须亲自核对,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其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其执业类别不符的医学证明。

8.医生应当对危重病人采取紧急诊治措施;不要拒绝急救。

9.医生应当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消毒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和治疗外,医生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0.医生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如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给患者带来不良后果。

医生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同意,并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

11.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2.遇有自然灾害、流行性传染病、突发重大人员伤亡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医生应当服从医院的指令。

13.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白天向医务处报告,晚上向总值班员报告。

医生发现患者疑似损伤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