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毒品犯罪原因的是
知识扩展:
各种药物都有一定的偏向性,而药物治疗就是利用这种偏向性,所谓“趋利避害”。张景岳说:“闻其味者,属五谷粮食,故育人之义。如果气味有偏差,药饵的属也是真的,所以可以辟邪。也是因为人有病,病胜于阴阳。”
所以无论身体的优越还是药物的偏激,滥用药物,或者长期不恰当地服用过多的药物,都会对身体的健康有害。
“毒邪”一词最早是在《儒术·家事·六形·三治·一痿四十七》一书中提出的,书中记载:“万秋英军校三人,皆有病痿。腰部以下疼痛肿胀,全身红疮,两眼昏花,口唇干涩,向佩戴者求治,佩戴者想给泻药,但两人都拒绝,又被他的温补之药迷惑,双双死亡。
如果宋得了同样的病,俄省说:他已经热死了,所以我来换。我想请戴仁,他说:你因公生病,长期吃热药。先去掉它的致病因素,再去掉致病因素,就可以下到300线了。张明确提出了“毒邪”一词,发展了“毒邪”的致病理论,丰富了病因学的内容。
历代医家对“毒邪”的认识《李周天官》云:“医者聚毒以治医事。”《苏文·论脏气之法》云:“毒攻邪,五谷滋养,五果助……”“毒”的概念,一方面反映了古人已经知道了药物的偏性,另一方面又不能善加利用。
《礼记·曲礼》载:“有疾饮药,吾先尝之。父母有病要喝药,孩子先尝。如果医生没有生病,他不会接受他的药。”可见,吃药在当时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
神农本草经提出了“毒”与“无毒”药物的区分,将药物分为上、中、下三类,并论述了三类药物与毒性的关系:“上药无毒,久服不伤人;中药无毒,有毒,酌情考虑;这药有毒,不能长期服用。”可见当时人们对药物毒性的重视。
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古人对“毒邪”的认识并不全面,误以为上品药物“久服不伤人”。
《内经》对“药邪”的认识较之《神农本草经》有了很大的进步。《苏文郑午昌大论》中说:“若病久新,则有大有小,有毒无毒,故宜常犯之。大毒治病,十去七回;小毒治百病,十进八出;无毒处理,十之八九;粮、肉、果、菜用尽,不习惯,伤之。”
这说明《内经》已经认识到药物作用的双重性,有毒的药物要严格控制,无毒的药物不能用尽,从而避免了因长期服用伤正气的药物或有毒药物在体内积聚而产生的“药邪”。
隋朝的晁在《论病因及用药停滞》中说:“汤药合用,各有其限。至于朱珪的分裂,你不能利用它。增加了不适感,就摆脱了。也是一种病,让人呕吐不休,呕吐恶心,手脚冰凉,腹痛肌肉抽搐,长期不吃药也能死。”
该书还详细描述了滥用有毒药物导致的严重症状。“任何药云都是有毒的,毒性很大,会惹事,会害人,会死人...如果中毒严重,还会导致人出现喉咙僵硬、眼睛疼痛、鼻子干燥、手脚沉重、经常呕吐等症状。
腹热闷,唇轻吹,色青红,百日后死;最轻的是身体习以为常,胸闷呕吐,或者利益过度。"
唐代孙思邈著《备急千子方》,重申了《神农本草经》的方剂配伍原则,即“方药配伍时,宜为对方所好,不宜为相反”,并列举了赤石脂、阳起石、麦冬、附子、牛膝等药的配伍禁忌,记载在《用药序》中。
宋代有一列名为“中药中毒”的专列,不仅包括金石学引起的中毒,还包括乌药、附子、巴豆、甘遂、大戟、藜芦、胡椒、栝楼、半夏、杏仁、桔梗等其他药物引起的中毒。
《忆冤录》总结了历代中药中毒的诊断方法,如“砒霜出野葛时,周身生小疮,目胀腹肿,指甲发黑”,“用银簪验毒(砒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