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邮寄进口物品的免税额度是多少?
【主持人】孙主任,请先简单解读一下43号公告。新公告与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个人物品限量及免检事项的通知》(署监字第774号[1994])有何不同?
[孙晓峰]新公告与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个人物品限量及免检事项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仅有两点不同,即将废止。新43号文规定,对个人邮寄进境的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但进口关税在人民币50元以下(含50元)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以人民币800元为限;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原来对这两项的规定是:寄自或寄往港澳的个人物品,每次限量800元,免税额为400元;从上述地区或地区外寄递的个人物品,每次限额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过部分,只征收超出部分。
【孙晓峰】前后对比,免税从500元(港澳台400元)调整为50元。而且台湾省已经开始执行与港澳相同的免税限额标准。
[孙晓峰]此外,公告还明确,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当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包裹内只有一件物品不可分割,且超过规定限量,经海关查验确属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的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邮寄进出口的商业邮件,应当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孙晓峰]另外,关于商业邮件,海关规定邮寄进出口的商业邮件按照货物的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那么只要是公司或者商业邮政包裹,都要按照货物来清关。以前网上代购公司寄的一些物品通过个人邮件逃税,以后海关会对此进行严格监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人累计数额达到5万元,单位累计数额达到50万元的,可以以走私论处。
【马力】我们可以拿一款在欧洲售价1000元的国际品牌香水来举例。按照目前50%的进口关税税率和500元的免税额度,这款香水在9月份之前不需要作为“自用物品”征税,但在9月份之后就要缴纳500元的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