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药店需要什么条件和流程?

开药店的要求和流程如下:

1,人员及资质,开药店要求3人以上,其中1人为具有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须取得《药学从业人员上岗证》;

2、经营场所,如果符合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发筹建批准书;

3.营业执照,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

4.资本公积;

5.手续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专业资格或职称及其简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区域、交通条件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依法具有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依法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乡镇以下农村地区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在企业营业时间内,上述人员应当值班。

(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存在《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超市等商业企业零售药店的设立必须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备满足当地消费者用药需求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具备的国家基本药物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预防用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