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和医保有区别吗?

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都以城乡居民为参保对象。二者并不相同,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与的一种社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制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一.基本概念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与的一种社会保险。是根据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每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它具有普遍性、经济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基本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共同缴费、全市统筹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的原则予以保障。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急诊和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

大病医疗统筹制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取“互助,风险* * *;保障基本医疗,克服浪费;国家、企业、个人合理负担。”实行基金制的原则。大病医疗统筹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共同支付。

第二,收费规定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个人账户管理

(1)职工缴费部分,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确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条例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条例实施后,参加工作且男满25年、女满20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条例实施前参加工作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前款规定年限的,在一次性补足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③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的部分,按照银行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3个月;存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存款基金,按照不低于本档次利率的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④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以下项目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依法纳入个人账户的其他资金。

⑤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银行每年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和继承。

6.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停止划入,余额可以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的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2、大病医疗费用统筹

①企业缴费标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按企业职工人数按月缴纳;以上年份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按企业中方员工人数按月支付。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时,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按上述规定缴纳。

②个人缴费标准:1%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用,由企业从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中代扣代缴。

第三,报销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应当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予以报销。

个人账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诊和急诊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应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不足部分由本人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急诊抢救观察和收入住院治疗的,住院观察前7天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物的门诊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在本人指定的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急诊除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的伤害;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接受治疗;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缴纳的。

企业职工因工伤和患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给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在一个结算周期内(结算周期根据职工、退休人员住院时间,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门诊治疗时间设定。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级别和费用数额实行分段计算、累计支付,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为减轻肾透析、肾移植、恶性肿瘤、精神疾病患者负担,保障其基本医疗,部分药品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例如,肾透析患者因病情需要在门诊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物;因病情需要在门诊接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的患者所使用的检查、治疗及相关药物;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期间,因病情需要,辅助治疗的中药费用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此外,精神疾病患者将获得更有利的条件。精神疾病患者在指定的专科精神病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住院治疗,每年只收取一次统筹基金最低起付标准费用,最低起付标准降低50%。

2、大病医疗统筹报销范围

职工、退休人员患病或因工负伤一次性医疗费用或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于大病医疗费用统筹范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医疗费用统筹范围: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急诊抢救除外);患职业病、工伤或者旧伤复发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因本人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责任事故引起的食物中毒;因自杀而接受治疗(精神病发作除外);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自理。

大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步计算、累计支付的方法。医疗费用2000元以上部分的具体标准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部分的90%;5000元至1万元之间的部分支付85%;1,000元但不足3万元的部分支付80%;3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部分支付85%;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90%。

在医疗费用中,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剩余部分由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承担。企业负担不得低于70%。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需要预付押金时,由企业先行垫付。企业垫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中按比例垫付。

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定点医院统筹和转诊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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