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备案诊所管理暂行办法
1.举办中医诊所的,向拟举办诊所的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2、中医诊所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的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资格证书;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医疗废物处理计划和诊所周围环境的说明;火灾应急计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的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医诊所,是指使用中医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以及中药制剂和汤剂的药学服务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服务范围或存在不可控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向拟举办诊所的县级中医部门备案后,方可执业。第五条中医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开办中医诊所,应当具有中医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科)执业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环境保护和消防的有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或者举办中医诊所。第六条中医诊所应当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资格证书;
(四)中医诊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和诊所周边环境的说明;
(6)火灾应急预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