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改革的重要举措

1978下半年,安徽、四川农村尝试了包产到户、组对组的生产方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1979年9月,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允许农民因地制宜自主经营。1980年5月,邓小平发表讲话,肯定了一些地方包干的做法。9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若干问题》,认为“不存在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到1983,全国93%的生产队都在搞“双承包”,绝大部分是搞家庭承包。1985年中期,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提出了10项政策措施,旨在为农村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发展规模化商品生产。党对农村政策的重大改革,把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与灵活调动农民积极性的措施结合起来,形成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社会主义农业的道路。

* *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搞活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

(1985年1月1日)

经过五年多成功的经济改革,中国农村迎来了新局面。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创新创业精神空前高涨,正在大力开辟生产渠道,发展商品生产。生产全面增长,主要农产品短缺状况得到很大改善,为农村产业结构改革提供了物质基础。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特征的合作制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的流动和合理组合。十二届三中全会后,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将全面展开,城乡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新局面将会出现。广大农村正面临着加速发展商品生产的极其有利的机遇。

但是,应该看到,在农村生产向商品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各种不协调的现象。农业生产不能满足市场消费需求,产品数量增加,质量不高,品种不全,商品流通受阻;生产布局和产业结构不合理,区域优势无法发挥,部分地区贫困状况改变缓慢。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国家对农村经济管理体制的缺陷是一个重要原因。其中,农产品统购统配制度在过去对保障供应和配套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生产的发展,其弊端日益显现,影响了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在打破集体经济的“大锅饭”之后,我们还必须

进一步改革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扩大市场调节,使农业生产

适应市场需求,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合理化,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

为了保证上述目标的实现,党中央、国务院研究制定了以下十项经济政策。

(一)改革农产品统一经销和收购制度

从今年开始,除少数品种外,国家不再给农民下达统一收购农产品的任务,将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

粮棉统购取消,合同定购。由商业部门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确定。

,签订购房合同。国家定购的粮食按“倒三七”比例定价(即按原统购价30%,按原超购价70%)。订单之外的食品可以自由列举。市场粮食价格低于原统一收购价的,国家仍按原统一收购价放开收购,保护农民利益。订购的棉花按照北方“倒三七”和南方“正46”的比例定价。农民也可以在订单之外出售棉花。

大中城市、工矿区的生猪、水产品、蔬菜也要逐步淘汰,自由上市交易,放开的时间和步骤由各地自行决定。放开后,国有企业应该积极经营,参与市场调节。同时,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城市消费者的利益。

其他统配统购的产品也要分品种、分地区逐步放开。

取消统购统配后,农产品不再受原有分工限制,实行多渠道线性流通。农产品经营、加工和消费单位可以直接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农民也可以通过合作组织或成立生产者协会,与有关单位签订销售合同。

任何单位不得向农民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

(二)大力帮助农村调整产业结构。

我们要继续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的方针,积极发展多种经营。

今年,国家将在粮棉集中产区投入一定的财力和物力,支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调整产业结构。还决定拿出一批粮食,按原统一收购价(费用由财政系统分担)卖给农村农民、国有农场、饲料加工厂、食品加工厂等单位,用于支持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产业的发展。硬地可以赊销。

发展畜牧业和养殖业,要特别注意扶持养殖专业户和养殖村,在一定区域内逐步建立和完善良种繁育、饲料供应、疾病预防、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配套商品生产和服务环节。

(3)进一步放宽山区、林区政策。

山区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充分发挥其地缘优势。口粮不足的,由国家出售或者赊销。

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购销谈。木材采购部门可以以赎回合同的形式购买一部分木材。采伐必须依法经政府批准,严禁乱砍滥伐。

中药材,除少数为保护自然资源必须严格控制的品种外,全部放开,自由购销。药材采购部门应根据供需情况,与产地签订采购合同。

国有林场也可以对职工实行家庭承包或与附近的农户联营。

(四)积极兴办交通事业。

在公路建设方面,我们将继续实行民工建勤和民办公助的办法。

在经济发达地区,提倡社会集资修路,谁投资谁受益。在山区和困难地区,地方政府集资、农民出劳力修路,国家发放一部分粮棉布作为修路投资,扶持一部分钢材、炸药等物资。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在国家批准的额度内,根据交通建设规划,根据自身能力,发行部分公路水路债券。

国家支持有关省份联合组建海上运输船队,解决南北运输困难。

各类公路、水路、码头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建设,国有、集体、个人均可参与投标。

国营运输企业封闭的车、船,可以承包或出售或出租给群众经营。今年提高农村汽车销售比例。鼓励农民合作经营车队和车队。交通部门经营的各种交通设施应无差别地向国营和私营交通提供服务。应加强交通管理,但严禁以任何名义转移农民车辆、船只,或无理干涉、乱收费。

(五)对乡镇企业的信贷和税收优惠。鼓励农民发展矿业和其他发展事业。

投资饲料工业、食品工业、小能源工业和其他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费,在贷款额度和利率上给予优惠。根据税法规定,新办乡镇企业定期免征所得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可以继续定期免征。乡镇企业用于补贴社会费用的支出,可按利润的10%在税前列支。

鼓励农民根据相关矿产法律法规进行开采。开采范围包括小矿山、大矿尾矿和大矿周边圈定的区域。国有矿山企业通过购买产品、与合资企业合作和提供技术指导来提供支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必要的章程和管理措施,既要保护矿产资源,又要防止对农民采矿的不当限制和干扰。

严禁转移乡镇企业的财产。

(6)鼓励技术转移和人才流动。

城市各类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停薪留职,到农村应聘。除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外,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可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到农村提供服务,按合同取得报酬。科研推广单位、高校和城市企业可以接受农村委托的科研项目,转让科研成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或者与商品基地和其他农村生产单位组成“科研-生产联合体”,由* * *承担风险,* *受益。鼓励各有关部门组织志愿服务队到农村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提供科技、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服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提倡“东西互助”。沿海地区向西部转让技术,共同开发西部资源,共享利益。

鼓励集体或个人举办中小学,特别是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待遇。高校要继续面向农村举办各种专业课,有针对性地培养科技人才。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

(7)放开农村金融政策,提高资金融资效率。

信用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该机构的资金,除按中国农业银行的规定交纳存款准备金外,全部归自己使用。在保证满足成员农业贷款后,可以用余额经营农村工商信贷。可以开展跨地区存贷款业务。信用合作社之间以及信用合作社和专业银行之间可以发生横向业务联系。存款利率允许参照银行制定的基准利率浮动,有的可以接近市场利率。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政策,接受农业银行的领导。

适当发展民间信贷。积极建立农村保险。

农业银行应实行企业化管理,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1987之前呆滞的农村贷款应该而且可能收回。收回后可作为低息贷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银行安排使用。

国家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和支援贫困社会队资金由各省、自治区行政机关统一使用。根据统一规划建设计划,按项目定位投入使用,改变以往平均分散使用的方法。

(八)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和商品经济的要求,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度。

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民家庭经营将长期不变。继续完善土地承包方式和林业、畜牧业、养殖业、乡镇企业责任制。

有些合作经济采取股份制经营和股份分红的办法,其中资本可以入股,投入基本建设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也可以入股作价,经营利润的一部分可以入股发放。这种股份合作不改变股东的财产所有权,避免了强调合作时合并财产、平衡劳动的弊端,但可以把分散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迅速建立新的经营规模,积累* * *部分财产。这种方法值得提倡,但必须坚持自愿互利,防止强制摊派。

农村的一切服务事业,如加工、供销、科学技术等,都应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兴办,特别是以合作形式兴办。供销合作社应该完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接受群众民主管理。

区域合作经济组织应积极办好机械、水利、植保、管理等服务项目,并注意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应制定简明的章程。合作经济组织是群众自愿组成的,规章制度也要由群众民主制定。你认为好的东西怎么订,你愿意执行多久。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谁也干涉不了。

凡是要求农民用钱兴办的事,都要经过乡人大讨论,坚持“定额”。农民有权拒绝任何额外的摊派。向农民供应生产资料,不得随意涨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注意保护农民利益,保护专业户合法权益,做好扶贫工作。

(九)进一步扩大城乡经济交流,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指导。

城市要继续办好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交易中心。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管理下,允许农民在城市开办商店和作坊,兴办服务业,提供各种服务。城市应在土地使用和服务设施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利用经济杠杆,鼓励适合分散生产或需要密集劳动的产业从城市向小城镇和农村扩散。

县及县以下小城镇的发展规划应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严格控制占地规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可以由土地开发公司进行商业化开发;也允许农村区域合作经济组织按规划建设商铺和服务设施并自主经营和出租。小城镇建设必须根据财力、物力的可能,通过试点逐步进行,并注意避免盲目性,防止工业污染。城乡建设部门必须加强对小城镇的指导,同时,帮助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设计工作。

增强县级政府管理和协调经济的能力。按照财政体制划分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选择几个县试行增量财政包干,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增加县的机动财力。

(十)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

各地要创造条件,引进优良品种、先进技术、设备和资金,发展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出口。

靠近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的农村应成为农业的对外窗口和“外引内联”的基地。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山东半岛、辽东半岛等沿海地区要逐步形成“贸工农”的生产结构,即根据出口贸易的需要发展农产品加工,根据加工的需要发展农业生产,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应该放宽农产品出口权限,允许鲜活产品在国外经营。具体办法由外经贸部门和有关省市商定。

陆地边境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恢复和发展与周边国家的边境贸易。

上述十项政策是根据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基本精神和农村的新情况制定的。这些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带动农业生产的新高潮。当前,我们正处于有利时机,必须动员干部群众,统一思想和行动,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的原有政策措施应立即停止执行。

在扩大市场调节和进一步放开经济后,农民将从国家计划的生产转变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生产,国家对农业的计划管理将从行政领导转变为经济手段。农民和干部都有一个适应和再学习的过程。因此,改革必须非常积极和非常稳步地进行。中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亲身参与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改革实践,获得直接经验,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近年来,农村干部的作风明显好转,赢得了群众的支持。但是,在少数地方,也出现了形式主义、排场、夸张、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善于用历史经验教育干部,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努力工作,使农村经济改革健康进行,为夺取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新胜利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