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传承和弘扬太谷传统医药文化,保证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质量和特色,促进太谷传统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本条例所称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龟龄集、定坤丹、安宫牛黄丸等传统制作技艺。第三条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其真实性、地域性、生动性和传承性。第四条市、太谷区(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卫生、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太谷传统医药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传承、产业发展、信息享受等重大问题。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二章传承与发展第七条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有权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保护单位)中遴选培养传承人。第八条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传承义务,学徒不得少于两人。第九条项目保护单位应当依法合理利用中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并有权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第十条工程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2)坚持使用优质药材,传承传统技艺,坚持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能,保证项目真实性;

(三)合理使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项目保护单位标志和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标志,不得擅自复制或转让;

(四)妥善保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不得侵占或者转让;

(五)加强生产技能培训,开展技术交流、技能竞赛和业务学习等活动;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尊重历史真实性和地方文化内涵,保持原生态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贬损、歪曲、篡改历史渊源,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标志的;

(二)擅自以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义注册企业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第十三条项目保护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学习场所和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展示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众开放。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传统医药知识。

鼓励相关部门将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社区文化建设内容。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设医养结合示范基地,推进健康产业园和产业联盟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特色旅游的融合发展。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设输出基地、海外中心和国际合作基地,鼓励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十六条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事项:

(一)抢救濒危的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收集和购买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

(3)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研究;

(四)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