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报销药品目录
城镇居民医保药品报销目录符合国家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包括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急诊抢救医疗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有市场保障的药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药品;(二)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的药品;(三)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2.下列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1)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2)一些可入药的动物和动物器官、干(水)果;(3)用中药材、中药饮片酿造的各种酒制剂;(4)各种药物中的果味制剂和口服泡腾剂;(5)血液制品和蛋白制品(特殊适应症和急救、抢救除外);(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3.药品目录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中的药品为临床治疗所必需,应用广泛,疗效较好,且同类药品价格低廉。《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可供临床使用,疗效较好,且同类药品价格略高于“甲类药品目录”。“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统筹地区可适当调整。增减品种数量之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4.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也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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