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说纯中药无毒副作用,违反了广告法

第十一条违反本标准的兽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范发布广告,违反《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本标准自2065438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发布的《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