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国债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防疫专项国债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防疫专项国债管理办法》、《辽宁省中央直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资金使用方向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防疫专项国债主要用于防疫支出和基础设施建设,也可投资于城市建设、农林水利等有一定收益保障的项目。严禁用于土地储备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用于政府楼堂馆所建设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用于清偿政府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债务。

用于防疫支出的资金主要用于病人救治、一线医务人员补助、防控物资购置、减免企业租金、担保贷款贴息、落实帮助企业稳岗政策等。

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完全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必须用于有一定效益的项目,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国家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城市传染病救治网络、平战结合公共设施改革试点、区级医院等公共卫生设施的救治能力;二是建设地方应急物资储备设施体系;三是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网等市政设施,配有管网的城市道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城市要素配置平台;四是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第五,与城市旧社区改造直接相关的外部配套基础设施;第六,铁路、收费公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

二、资金偿还要求

防疫专项债务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自第六年起,资金使用地区每年偿还本金的20%,第10年偿还完毕,中央财政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逐步划转。对不能按时还本的地区,在与地方财政办理年终结算时,扣除相应资金。个人还款确有困难的地区,经财政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并报国务院批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防疫专项国债偿还资金可通过统筹项目投资收益、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方式解决。必要时,可以从一般公共预算中调拨资金解决问题。

第三,资金分配。

首先,我们必须加强基金统筹。要合理把握资金支出节奏和力度,根据财力状况统筹考虑年度预算平衡,区分轻重缓急,不盲目堵洞、制定政策、摊大摊,合理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和同级资金,科学安排下半年各项支出,防止“前松后紧”,确保全年财政收支平衡和财政平稳运行。二要规范预算发布。严格按照专项抗疫国债预算管理要求,专项抗疫国债资金单独发放、单独标注,贯穿资金拨付、拨付、使用全过程,保持不变。在下达专项防疫国债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根据修订后的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要正确使用,资金标识保持不变。同时,相关指标和直接资金标识应及时登记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并导入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三要加快分配使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专项防疫国债资金使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严禁截留挪用或采取变通方式收回资金。要严格符合专项抗疫国债资金拨付要求,将资金点对点支付给最终收款人。不准现金支付,不准违反规定将资金转入预算单位实际资金账户。严格按照《关于做好直接资金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辽财Ku〔2020〕151号)要求,做好资金预算执行、转账对账、国库集中支付、监控系统信息录入等工作,提高资金分配效率,加快资金分配进度,尽快发挥资金效益。

第四,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一是将专项抗疫国债资金全部纳入中央财政直接资金监控系统进行全过程监控。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的日常监管和重点监控,对违规使用防疫专项国债的,严肃追责问责。二是要严格按照财政支持方向和支出范围使用资金。项目涉及的资金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支持方向和调整支出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三是根据绩效目标要求,及时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资金使得有必要组织项目实施部门和资金使用者开展绩效监测、重点评价等工作。对绩效执行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调整资金安排,确保资金投入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如期实现预期绩效目标。四是严肃财经纪律。在中央财政直接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以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专项抗疫债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