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的商品名和通用名

药品的通用名是国际非专有名称,指的是一个全世界都可以使用的名称。比如阿司匹林。任何药品说明书都应标有通用名。

药品的商品名是由药品生产企业确定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名称。它是专有的,不能复制。在一个通用名称下,由于生产厂家不同,可能会有多个商品名称。

药品通用名称是药典委员会根据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的药品法定名称。它是我国同一成分或配方的药品的通用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因此,上市流通的药品的标签、说明书或者包装上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不能用于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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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通用药品名称的优势;

1,有利于提高药品质量。

重视药品的通用名,可以使药品生产企业不再被药品商品名所累,不再专注于药品包装和药品商品名的变更,不会不遗余力地申报“新药”。他们的生产重点将放在药物的生产上,他们将更加注重剂型的改进和药物的质量。

2.有利于减轻患者的用药负担。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生开具处方时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如果患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不同价格的药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患者的权益,有助于改变“新”药、高价药大行其道,疗效确切、价格低廉的药物被忽视的怪现象,从而减轻患者的用药负担。

3.有利于遏制各种腐败。

在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更加重视通用名的使用,可以消除药品审批部门“寻租”的条件,减少药品生产企业的“定价收入”,避免医院“大处方”和药品销售回扣现象,规范药事管理,稳定药品市场秩序。

4.有利于打破医院药房的垄断。

中国医院药品销售额占市场份额的80%以上。医院处方中的药品被赋予通用名称,患者可以在社会药店买到自己需要的药品,有利于打破医院药店的垄断,促进我国药品销售终端的公平竞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药品通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