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业特产税

农业特产税

国务院规定,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或者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额。征收机关按照规定付给其代扣、代收手续费。 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由生产单位和个人缴纳,在农业特产品生产地缴纳,税款由收购单位和个人缴纳或代扣代缴的,在收购地缴纳农业特产税。

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它是国家对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经营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项税收。它是国家对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项税收。农业特产税是依据现行农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征的,是农业税的一部分。从课税目的和税制来看,农业特产税又有其自身特点和相对独立性,与农业税有较大区别。

征收范围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79号和国发(1989)28号文件的规定,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包括:1.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茶、桑柞蚕茧、花卉、苗木、药材、果用瓜等产品的收入;2.林木收入,包括竹、木、天然橡胶、木本油料、生漆及其他林产品收入;3.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海淡水养殖及滩涂养殖产品收入;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税的其他农林特产品收入。对列举应税品目特别是大宗应税产品必须依法征税。尚未征税的,应即恢复征收。具体征税品目,均须经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或批准,省(不含省)以下政府和征收机关不得擅自扩大征税范围。

取消农业税

从2004年开始,中央决定免征除烟叶税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2004年,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进一步降至1%。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牧业税,中国延续了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