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中药饮片规范化管理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范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医院,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