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供应规范
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患者,应当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第三节设施设备第十八条企业应当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辅助用房和办公用房。营业场所应当明亮整洁。第十九条应当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库区地面平坦,无水无杂草,无污染源;
(1)药品储存工作区、辅助工作区和办公生活区相隔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工作场所有屋顶。
(二)具有与药品分类储存相适应的仓库,符合药品储存要求。仓库内的墙壁、天花板、地面光滑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三)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和安全设施。第二十条仓库应当划分为待检仓库(区)、合格品仓库(区)、发货仓库(区)、不合格品仓库(区)、退货仓库(区)等专用场所,处理中药饮片的专用仓库(区)也应当划分。以上图书馆(区)应有明显标志。第二十一条仓库应当具备下列设施设备:
(1)药品与地面保持一定距离的设备。
(2)避光、通风、排水设备。
(3)检测和调节温度和湿度的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有适合拆包和LCL的作业场所以及包装材料的交付和储存场所和设备。第二十二条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有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三条应当设有与其业务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并配备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设置在中药材标本室(柜)内。第二十四条应当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维修室,配备必要的验收维修工具、仪器和设备。第二十五条所有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