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国旅游物品的登记
1.申报旅客单独携带或者运输下列物品进出境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
1.免税或海关限制进口的物品;
2.进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旅行自用物品规定范围但在旅行中仍需携带的物品;
3.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和禁止进出境的文物、货币、金银及其制品、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他物品;
4、超出旅客行李范围的货物、样品和其他物品。
第二,红色和绿色通道
需要办理纳税或通关手续的旅客,请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其他旅客可以选择“绿色通道”通关。“红色通道”标志为红色正方形,“绿色通道”为绿色正八边形。
三。一般规定:
1.请把你所有的行李和物品交给海关检查。未经海关放行的行李、物品,不得提取或装运。
2.请在“旅客行李申报单”中申报分离的运输行李。如果旅客在入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入境,海关将予以放行。
3.请妥善保管经海关签字验证的《旅客行李申报单》,以便您本次出境或入境时办理相关手续。
4.海关免税放行的货物在两年内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并补税。
5.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出境的行李物品,请在批准的期限内取出或再次进境。
6.请不要擅自打开海关加封的行李和物品,也不要损坏海关加封的封条。
7.海关未放行或应退还的行李物品,请旅客代理人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办理通关手续。逾期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4.限制进出境的物品:
1、烟酒16岁以上旅客携带入境的12度以上烟草制品和酒精饮料免税限额如下:旅客类免税香烟限量,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于往来港澳旅客(含港澳游客和内地游客往来港澳)。200支香烟、50支雪茄烟或一瓶250克烟酒(不超过0.75升)40支香烟、5支雪茄烟或40克烟酒不准免税带入其他入境旅客携带400支香烟、100支雪茄烟或两瓶500克烟酒(不超过1.5升)。
2.金银及其制品以自用合理数量携带进境,向海关申报,海关登记后放行;再次携带出境时,海关按照本次入境申报登记的数量和重量验放。海关从国外购买或托运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和其他新工艺品),凭中国人民银行开具的“专用发票”旅行。
3.国家货币:出入境的中国公民和出入境的外国人,每人每次可携带人民币20000元和美元5000元。
4.外汇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券、旅行支票、信用证入境,数量不限,但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如果再次携带出境,海关以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的登记数量为准验放。携带出境的外汇金额超过旅客本次申报金额的,海关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外汇携带证明》验放。
5.文物(包括已故近代著名画家的作品)出境前必须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携带文物出境时,请向海关详细申报。海关凭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加盖的识别标志和出具的文物出口发票或出口许可证件验放文物。请不要把没有鉴定的文物带出国。对携带文物出境,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6.用携带入境的外汇在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当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外,海关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加盖“购汇”章的发票验放。
7、中药材、中成药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总值以人民币300元为限;至香港、澳门,总价值限人民币65438元+0.500元。中药材、中成药的价格以国内合法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合理数量的自用外汇购买的中药材、中成药,海关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具的加盖“购汇专用章”的发票验放。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带出。麝香和超过上述规定限额的,不准出境。禁止携带犀牛角、虎骨进出境。
8.如果带录像带入境,请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查。海关检查后将放行货物。
9.华侨回乡探亲及台湾同胞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海关对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下(含200元)的食品、服装、服饰、工艺品、普通手表及其他生活用品,按以下“配额清单”予以放行:香烟或雪茄烟、烟丝合理数量,或100度酒精饮料500克,或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两瓶(每瓶限0.75升)。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微型计算机(含主机及配套专用配件)、音响套装、录音机、摩托车等生活用品,一年内首次入境。1年内选择1台打字机等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生活用品首次进境。
注:汽车不允许进口;货物的价值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完税价格计算;旧衣服和旧床上用品不允许进口。一年内首次进出境的,《限量清单》第一至三项从第二次进境时起免税放行。携带出境的物品,除禁止和限制出境的以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允许携带出境。一年以上入出境的短期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以旅行需要为限。获准离开海关监管区的过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照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