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师资格证书

药师资格证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一、证书的解释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是执业药师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后取得的证书,是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执业的资格证书。

二、发行单位

通过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由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使用,全国有效。

第三,证书的效力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认定为具有主管药师或主管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更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录取。

第四,相关时间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10月。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所有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的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科目。

执业药师注册五年。需要延期登记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当地登记机关提出延期登记申请。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类别和条件

1,类别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和中药学两个专业类别。

(1)药学考试科目为:药学专业知识(1)、药学专业知识(2)、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二)中药学考试科目为: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2.应用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5年;

(2)取得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4)获得药学、中药学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或中药学相应学历或学位者,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相应增加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