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粉分类规定
粉末分类如下:
1,最粗粉是指能完全通过1号筛,但混有不超过20%能通过3号筛的粉;
2.粗粉是指能完全通过2号筛,但混有不超过40%能通过4号筛的粉末;
3.中粉是指能完全通过4号筛,但混有不超过60%能通过5号筛的粉末;
4.细粉是指能完全通过5号筛的粉末,并含有不低于95%的能通过6号筛的粉末;
5.最细的粉末是指能完全通过6号筛的粉末,并含有不低于95%的能通过7号筛的粉末;
6.超细粉是指能完全通过8号筛的粉末,且含能通过9号筛的粉末不低于95%。
屏幕号内径(平均值)目数
1号筛2000μ m 70μ m 10目
2号筛850μ m 29μ m 24目
3号筛355μ m 13μ m 50目
4号筛250μ m 9.9μ m M6 5目
5号筛180μ m 7.6μ m 80目
6号筛150μ m 6.6μ m 100目
7号筛125μ m 5.8μ m 120目
8号筛90μ m 4.6μ m 150目
9号筛75微米4.1微米200目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本版药典规定的取样量的准确度和检验精密度。
1.试验中试样和试剂的“称量”或“测量”量均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其准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位数确定。比如称“0.1g”,就是称重量可以是0.06 ~ 0.14g;称“2g”就是称1.5 ~ 2.5g;重“2.0g”,
意味着称出的体重可以是1.95 ~ 2.05g;称“2.00克”就是称1.995 ~ 2.005克..
“精确称量”是指称量应精确到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称重”是指称重应精确到所称重量的1%;“精密测量”是指测量体积的精度应满足国家标准中体积移液管的精度要求;“量具”是指量筒或根据量具体积的有效数字来选择量具。
当用量为“约”时,表示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10%。
2、恒重,除另有规定外,指试样连续两次干燥或灼烧后的重量,差值在0.3mg以下;干燥至恒重后的第二次及后续称重应在规定条件下持续干燥65438±0小时后进行;从点火到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持续点火30分钟后进行。
3.当试验中规定“按干燥产品(或无水产品或无溶剂)计算”时,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应取未干燥(或脱水或无溶剂)的样品进行试验,计算中取的量应根据检验项目下测得的干燥失重(或水分或溶剂)进行扣除。
4.试验中的“空白试验”是指在不加入供试品或用等量溶剂替换供试品溶液的情况下,以同样方法操作得到的结果;在含量测定中,“用空白试验校正滴定结果”是指根据供试品消耗的滴定溶液量(ml)与空白试验消耗的滴定溶液量(ml)之差进行计算。
5.除非另有规定,试验期间的温度指室温;除非另有规定,如果温度对试验结果有显著影响,温度应为25℃±2℃。
百度百科——2010版《中国药典》二部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