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兽药抽检不合格药店的处罚

法律分析:经营伪劣兽药将被罚款。罚款金额为货物价值的2-5倍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非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没收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含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兽药,下同)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无法核实价值的,处6543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生产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以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论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书的,撤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书,并处5万元以上65438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438万元以上65438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符合规定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停止实验,处5万元以上654.38+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5438+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