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保险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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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方案

本市继续实行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

(一)门诊补偿措施

1,普通门诊费用补偿。普通门诊补偿支付范围仅限于乡镇医疗机构使用。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比例为80%,封顶线为25元,以家庭为单位使用;镇卫生院补偿比例为50%,年人均200元的累计补偿封顶线。

2.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等慢性病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在相应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报销。报销费用年度累计限额为6000元。慢性病的确定必须以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为依据。恶性肿瘤放疗、肾功能衰竭透析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相应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2)住院补偿措施

新农合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金额低于3万元(含)的,实行零起付线,补偿方式分阶段、分比例。

1,住院补偿比例

在乡镇卫生院住院,500元以内报销40%,501元-2000元报销80%,2001元报销60%。

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1,000元以下的报销40%,0元-4000元1,006,5438元以上的报销50%。大洼县第一人民医院、盘山县第一人民医院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单位,相应科室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自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之日起)。

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1500元以下报销40%,1501元-5000元报销55%,5001元以上报销40%。

在市级以上医院住院,10000元以下报销30%,10000元以上报销40%。

2.重大疾病补偿(25种)

全面推开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结核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死、急性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胰腺癌、红斑狼疮、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甲减。

10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尿道下裂定点医疗机构,其范围为省、市、县三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血友病、肺癌、食管癌、胃癌、直肠癌、结肠癌、胰腺癌、红斑狼疮、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死、急性脑梗死定点医疗机构12。市县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苯丙酮尿症甲减患儿的定点医疗机构为辽宁省妇幼保健院和盘锦市妇幼保健站。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为辽河油田第二职工医院和辽宁省复员军人康宁医院,按床日付费。

转诊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后,新农合范围和限额(详见附件1)内的医疗费用,按70%补偿,限额以上费用由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

3、中医和传染病报销比例

市、县级中医医院住院病人所需的中药制剂、中药饮片、中医治疗技术按70%的比例报销,其他医疗费用按相应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传染病患者在市传染病医院和市、县两级结核病防治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报销;非传染性疾病患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传染性疾病患者治疗非传染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应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4、住院分娩津贴

住院分娩的生育津贴标准为每例500元。

5、农村低保户、低收入边缘户、三无户和五保户中的特困人员患重大疾病,住院(含门诊大病治疗)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特困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6、意外伤害、交通事故无责任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30%,封顶线为20000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不予垫付,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到县(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报销。

7、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

县(区)级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含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辽宁省补充基本药物目录)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辽宁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详见盘锦2015新农合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