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蒜粉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吗?
1保健食品的定义保健食品或功能性食品,从广义上讲,是指组成人们平时饮食的一些非传统食品或其成分。消费者希望通过食用这些保健食品来增强体质,改善生理功能,甚至预防疾病。保健食品至今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定义,由于东西方文化背景不同,保健食品的概念也不尽相同。我国卫生部1996年6月35日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合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然而,美国至今没有一个关于保健食品或功能性食品的官方定义。就其含义而言,涵盖范围很广,既包括大家熟悉的营养素(如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等。)和草药或其他植物中的非营养成分。所以,在美国的保健食品店里,人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结合了营养成分和草本成分的产品。例如,一个包装中有五种不同的胶囊,即维生素、b-胡萝卜素、大蒜油、银杏叶提取物和人参提取物。2美国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1994)美国没有颁布任何关于保健食品或功能性食品管理的专门法律或法规。所有食品都受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管辖。法律规定,一般食品、配料不得声称具有特殊功能;当然,经过充分的科学证据和美国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批准,一些保健功能可以标注在标签上。比如叶酸可以预防新生儿神经管缺陷,钙可以预防骨质疏松,但不允许宣称有诊断或治疗疾病的功效。为了明确越来越多的功能性食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管理政策,美国国会于10月25日通过了《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1994。该法的主要内容有:(1)美国国会认识到改善美国公民的健康状况是联邦政府的首要任务;关于营养的重要性以及膳食补充剂在促进健康和预防疾病方面的益处,有越来越多的科学报告。某些营养素和膳食补充剂的摄入与一些慢性疾病(如癌症、心脏病和骨质疏松症)的预防有关。为此,美国联邦政府认为,在严格防止不安全或伪劣产品进入市场的同时,不应采取不合理的管理措施,为优质产品上市制造障碍;这部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保护消费者获得安全膳食补充剂的权益。⑵膳食补充剂的定义:包括维生素、矿物质、草药或植物、氨基酸、人们用来增加总膳食摄入量的膳食物质,以及上述补充剂以浓缩物、代谢物、成分或提取物形式存在的混合物;不是作为传统食物,也不是作为一餐或一餐的唯一内容;标示为膳食补充剂;不含食品添加剂;其形式可包括粉剂、软胶(胶囊)和胶囊。⑶必须保证安全性,但没有规定需要向FDA提交哪些安全性资料进行审查。(4)不得宣称任何保健功能,但有充分科学依据的某些营养素除外。⑸必须清楚标明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6]1994 10 6月15日前未在美国上市的膳食成分称为“新膳食成分”,需要向美国FDA提交申请(包括安全性信息和用途),FDA在收到申请后180天内做出审批决定。一旦生产过程必须符合GMP的要求。(8)将成立“膳食补充剂标签委员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膳食补充剂标签的要求。(9)在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设立“膳食补充剂办公室”,讨论膳食补充剂在保健中的作用,促进膳食补充剂的保健和疾病预防作用的科学研究。3我国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在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食品卫生法》颁布之前,保健食品未纳入法律管理,试行的《食品卫生法》仅规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药物”,卫生部颁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不允许声称具有功能性作用。但实际上,我国市场上的保健食品种类繁多,宣称的功能五花八门,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消费者很难选择到合格的、合适的、适合自己身体需求的产品。为了扭转这种失控的局面,官方的《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产品和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健康有害,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说明书一致,不得有虚假”。为落实《食品卫生法》的这些规定,卫生部于1996年3月15日颁布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并于4月1996日发布了《关于认真执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有:(1)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保健食品的进口还应得到卫生部的批准。⑵保健食品的审批要求是:具有安全、明确、稳定的保健功能,配方有科学依据,标签说明书和广告中不得宣传疗效。(3)保健食品的生产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和卫生要求,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4)本管理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生效。卫生部在4月份的通知中指出,1996年65438+6月1至65438+2月31为企业自查整改申报阶段,在此期间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初审,初审通过者由卫生部组织复审并颁发证书。1997 65438+10月1至3月31,卫生部将对保健食品市场进行全面检查。1997 3月31以后,不再允许生产经营未经批准或者申请批准的保健食品。5.为落实《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将逐步确定一些保健功能评价和检测机构,并将颁布一系列有关保健食品生产、监督和管理的规范和标准。4保健食品和药品如何区分原则上,保健食品和药品的区分似乎并不难。因为保健食品只有保健功能,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比如任何一种抗生素都不会被误认为是保健食品,速溶茶或者大蒜粉都不会被认为是药品。但根据我国的中药药食同源、药食同源的理论,再加上现在很多保健食品都是以中药为主要成分,所以区分两者并不容易。特别是一些中药,确实有调节身体机能,预防疾病的作用。如果把它们加工成口服液,就很难判断它们应该是食品还是药品。因此,从科技角度来看,保健食品和药品(尤其是以中药为主的健康品牌药品)的分界线很难划清。但是,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看,食品和药品必须分开。因此,我国分别颁布了保健食品和药品的管理办法,要求各不相同。其他国家也是如此。5中美保健食品管理方法比较虽然美国没有官方的保健食品或功能食品管理方法,只有《膳食补充剂法》,但在涉及的对象和管理原则上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两国都认为保健食品是指构成人们日常饮食的食物或成分,不能代替日常消费饮食。再比如,两国都规定不允许宣称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不能代替通常的疾病治疗措施。然而,由于文化背景、生产技术水平、企业和消费者的素质知识水平的差异,两国政府当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有很大不同。美国的做法不是要求产品一个一个审批,除了新的食品成分需要送安全材料(没有具体规定)之外,不需要审批就可以生产和上市。而美国强调在产品标签中提供成分和含量的详细信息,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产品。我国的做法是生产企业和产品都需要审批,对申报材料的要求也比较具体,比如产品安全性评价和功能评价的材料。两国国情不同,所以管理方式也不同,没有区别。重要的是,当保健食品的开发和生产方兴未艾时,只有企业界充分了解各国政府的不同要求,优秀的保健食品才能进入国内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