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发票税率是0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10)第一条规定,享受免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起,所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征收和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第198号)第一条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价销售粮食,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除下列项目外,其他粮食企业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粮:指凭军粮券和军粮供应证,按军粮供应价格供应给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食品: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粮票(证)按规定销售价格供应给有需要的灾民的食品。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第三条规定,销售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但销售政府储备的食用植物油除外。
第四条规定,粮油加工业务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常是一般纳税人,应按9%的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其他经营粮食的企业,符合免税条件的,税率为“免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现行优惠税率为1%。
农产品销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土豆、油籽、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坚果的种植;2.培育新的作物品种;3.中草药种植;4.树木的栽培和种植;5.饲养家畜和家禽;6.收集森林产品;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操作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8.海洋捕鱼。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粮油发票是0税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