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的种植、加工、销售是否有法律规定和法规?
1.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可以销售中药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可在城乡市场销售的中药材,一般指当地农民(或药农)生产(或自采、自养)、自焙、自销的地产中药材。
销售和购买实行药品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饮片,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罂粟壳、有毒中药材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2.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02条规定,本法所称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根据该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3.2005年5月19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中药材种植企业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198号),明确规定:“1 .中药材种植企业销售自行种植的中药材,不需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二是特种中药材种植企业生产销售管理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2.对种植没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