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味着什么?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味着什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主要类型和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将具有物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具有物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功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流转的概念和范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原承包方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特定民事权利或者从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功能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村土地主要类型和农业用途的基础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他方式主要指股份。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林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相应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主要有:转让、转包、租赁、互换、入股和继承。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转让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已有效取得该物权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在承包期内将承包土地上该物权性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合法转让给受让方(新承包方)的行为。导致转让方丧失部分或者全部土地上有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依法取得部分或者全部土地上有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转让方与发包方之间的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的合同关系终止,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的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的合同关系成立。出让人将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给受让人的,承包人的合法资格和原有产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消灭。以出让方式转让的,须经发包人同意。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指在承包期内,在通过家庭承包有效取得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地的前提下,转包人(原承包人)将承包地上具有债权性质的农村承包地使用权的部分或全部合法转让给转包人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属于转包者在保留物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从物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部分功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但不包括处分权)。由此,转包方不能以物权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以债权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分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分包关系新成立,分包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一般较短,最长不得超过20年。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是指出租人(原承包人)通过农村土地承包,在有效取得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地的前提下,在承包期内,将具有债权性质的农村承包地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权合法转让给承租人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属于出租人以物权形式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一部分权力,转让给承租人。由此,承租人不能以物权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以债权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合同关系不变”新确立了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农村土地租赁关系,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的剩余年限。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指在通过家庭承包存在两个有效的有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只有在同一个发包方拥有两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承包方之间依法交换有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互换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会发生物权化的转让。由此,承包人A失去了具有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取得了承包人B具有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反之,承包人B失去了具有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取得了承包人A具有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股东(原承包方)通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农村承包地使用权有效的前提下,依法取得农村承包地使用权并取得股权的行为。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是指承包方通过农村土地承包取得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最后一名家庭成员死亡且在承包期内,最后一名家庭成员的继承人依法继承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农村土地基本上是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的方式也是家庭承包的方式。土地一直都是国家所有,所有的承包人想要承包一块地都要交一定的费用。农村土地对农民来说非常重要,所以我们应该更多地了解这些知识,以防止权益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