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1,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药品是指全国基本统一,能够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品。该类药品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支付。

乙类药品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此类药品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前,由职工按一定比例支付,并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支付。

以下药品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内:(1)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2)一些可入药的动物和动物器官、干(水)果;(3)用中药材、中药饮片酿造的各种酒制剂;(4)各种药物中的果味制剂和口服泡腾剂;(5)血液制品和蛋白制品(特殊适应症和急救、抢救除外);(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当;(2)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3)在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目录内的诊疗项目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目录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报销范围包括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所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诊(急诊)观察床位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1)门诊(转)诊交通费和急诊交通费;(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3)陪护费、护理费、冲洗费、门诊煎药费;(4)餐食;(5)招待费和其他专项生活服务费用。

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