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农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其中,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附件: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收获植物和饲养、捕捞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在备注中所列的自产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
服务“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种植、养殖、养殖、捕捞的个人或个体户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些与农业有关的项目,如农业机械化、排灌、病虫害防治等。,免征营业税。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军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
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农作物、中药材和林木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畜禽养殖、林产品采集、远洋捕捞和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扩展数据:
优惠待遇和减免农业税;
纳税人从下列土地取得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1,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学校农业试验用地;
2、房子旁边空地零星种植农作物。
下列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可以减征农业税:
1,还有困难的革命老区农民生产生活;
2.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
3.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农民困难的贫困山区。
自2006年6月65438+10月1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农业税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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