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市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市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重大科技发展项目包括:

1,高科技含量的中药新药研发;

2.具有良好应用前景的中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

3、开发和研究先进实用的中医诊断仪器和生产设备;

4.能对中医药科研、教育产生较大影响的中医药信息项目或电子出版物。第三条申请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投资的条件如下:

1,投资者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是独立的民事责任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投资申请人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开发意识和风险意识,并能保证投资资金按合同投入。第四条申请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的条件:

1.项目申请人(可以是项目执行人,也可以是项目持有人)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科研条件好、科研能力强的实体。个人在申请时,应依托具备上述条件的科研机构按程序申报。

2.项目申请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具有高级职称、有实际科研工作经验、能主持开发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

3.申请的项目应具有一定的成熟度,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第五条投资申请

申请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投资,先填写《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投资申请书》,报项目办,经专家组鉴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认定。

确定的投资项目由项目办汇总并公布,在全社会公开招标。

作为资信证明,投资人在招标目录公布前7天支付投资预算的10%至项目办指定账户,招标目录公布6个月,未中标者全部退回;项目成立后,作为投资资金全额划拨给项目执行人。第六条项目立项申请

根据《中医药科技发展重大项目招标目录》,项目申请人应向项目办公室提交立项申请。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立项申请表》,交纳一定的评审费,提交项目办进行招标。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省、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联合申请的,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责任利益,各方签字盖章,并附合作协议。第7条审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会同投资方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函审或联审评估。必要时,申请人应当到会进行答辩。第八条项目立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根据投资者和专家组的意见,决定是否立项;项目批准后,投资者与项目实施者应签订重大科技开发项目实施合同;双方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签订了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立项合同。项目获批后,将纳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并以文件形式正式确认和通知。第九条投资者可以选择单独投资一个重大科技开发项目,也可以选择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投资几个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第十条投资者也可选择投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基金。本项目投资一经确定,即作为重大科技开发项目进行管理,原资助同时停止。前期资助的项目经费将作为项目发展经费的一部分。第十一条投资者和项目持有人的权利、利益、责任和义务由合同约定。第十二条投资者作为技术受让方,在获得项目技术后,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组织生产或转让给更有实力的企业。如果投资方中途无法继续实施项目,合同其他各方有权中止合作,并根据合同重新选择投资方。第十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是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招标、评审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应设立项目办公室或委托中介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办或中介机构负责:1。受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投资申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立项申请;2.编制发布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招标目录并组织招标;3.协调项目投资人与项目执行人(持有人)签订合同。4、督促投入资金及时到位,检查和评估项目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5.向投资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报项目进展情况。第十五条根据合同,项目投资者有权利和义务直接监督项目的研究计划、研究经费和研究资料的使用安排。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克扣或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