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开处方有什么要求?

处方规则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的需要,在诊疗规范和药品说明书中注明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症、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开具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医生开具处方时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通用药品名称、新活性化合物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开具医院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处方可以使用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

3.医生使用计算机拟定和传输常用处方时,应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格式与手写处方相同;打印的纸质处方签字或盖章后有效。药师发放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放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和电脑传输的处方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