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注哪些内容?
法律解析:中药材必须带产地销售。由于中药材受大气、水质、土壤、地域、海拔等因素的影响,不同产地、不同种植方式的中药材,其成分和药用功效是不同的,甚至有很大的差异。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有的需要标明野生或人工栽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条国家发展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药材。
第三十九条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对中药饮片的生产和销售实施全过程管理,建立中药饮片可追溯体系,确保中药饮片的安全、有效和可追溯。
第四十八条药品包装应当符合药品质量要求,便于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中药材运输时要包装好。每个包装上应标明名称、产地、日期和供应商,并附有质量合格标志。
第四十九条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刷或者标注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通用名称、成分、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和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标注清楚,易于识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明规定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