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助理医师是否有资格独立行医?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不具备独立行医的资格。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执业类别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乡、民族乡、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断、治疗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全科医疗活动。
按照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的使用范围是一样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然而,独立行医受到限制。说白了,只能在偏远地区、乡镇村等医疗条件差的地区实行。如果想在城市或者比较发达的乡镇地区行医,也是不可能的。
既然有执照的助理医师没有独立行医的资格,自然也就没有开设诊所的权利。根据国家要求设置诊所。个人开办诊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满5年,方可开办个人诊所。
扩展数据: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完成一年试用期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满二年;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医学学位,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满五年。
第十条具有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位,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完成一年试用期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