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的煎药方法

第十二条煎药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待煎药物应先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初煎用水量一般为浸泡药面后2-5 cm,对于花、草或煎久的药要适当加水。

第十三条每剂药物一般煎煮两次,两次煎液混合后再包装。

煎煮时间要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的疗效来确定。一般将药物煮沸后再煎熬20-30分钟;解表、清热、芳香类药物不宜久煎,煮沸后再煎15-20分钟;滋补药先用武火煮沸,再用文火慢慢煎约40-60分钟。第二次煎药的时间要比第一次煎药的时间略短。

熬制过程中搅拌2-3次。混合药材的工具应该是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制成的棒。混合一种药材后,应在混合下一种药材前清洗干净。

第十四条煎服量应根据儿童和成人分别确定。儿童一般煎至每剂100-300ml,成人一般煎至每剂400-600ml,每剂一般分两等份,或遵医嘱。

第十五条凡标明先煎后煎、分煎、溶化、包煎、代水煎服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均应按要求或遵医嘱操作。

(一)第一次煎药要先煮10-15分钟,再放入其他药材一起煎(先泡)。

(2)当第一次煎出的药材即将煎至预定量时,应一起煎5-10分钟。

(3)其余煎液切成小片,煎煮约2小时取汁;另一种炖肉要切成薄片,放入有盖容器中,加入冷水(一般约10倍用量),炖2-3小时,取汁。如果该类药的原方为复方,则应将汤剂(炖品)与处方中其他成分的汤剂混合后分装。某些特殊药物可根据其药性(适量水)煎(炖)服。

(4)溶解的药物(溶化)应在其他药物熬至预定量并去渣后放入药液中,在不断搅拌的同时用小火煎熬,直至待溶解的药物溶解。

(5)将煎好的药物放入煎药袋中,然后与其他药物一起煎药。袋的材料应符合医学要求(对人体无害),并具有过滤功能。

(6)水煎代替水煎药物应先煎煮15-25分钟,然后去渣,过滤取汁,再与处方中的其他成分一起煎煮。

(7)长期煎服、内服、浸泡给药等有其他特殊煎制要求的药品,按相应规范操作。

先煎药,后服药,单独煎药或焖药,分装汤剂,煎汤代水应先浸泡药物,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第十六条药材要炒透,做到无糊、无白心、无硬心。

煎药时,应防止药液溢出、煎干或煮沸。干煎或烧焦禁止药用。

第十七条内科和外科学应当使用不同的标志进行区分。

第十八条熬制的药液应当装入经过清洗消毒并符合食品要求的容器内,防止污染。

第十九条。使用煎药机煎制中药时,煎药机的煎制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药物应在常压下煎煮,煎煮温度一般不超过65438±000℃。煎出的药液量应与处方剂量一致,分装剂量应均匀。

第二十条液体药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药包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