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查获的古生物化石如何处理?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运输、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向海关提交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出境批准文件。有理由怀疑属于古生物化石的物品出境的,海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土资源部或者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证明其是否属于古生物化石。未经批准运输、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登记保存,并在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移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接收证明,并将接收的古生物化石移交给有资质的收藏单位收藏。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经确认为非法出境的化石,国土资源部在国务院外事、公安、海关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进行追逃。回收的古生物化石由国土资源部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