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机构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卫生、医药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各类卫生技术标准和中医特色,制定医疗、保健、中医、护理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审标准和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执业药师资格标准。
(三)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和运行机制改革;制定各类中医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和指导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和临床用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中医药行业医务人员资格制度。
(五)研究和指导中西医结合工作,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监督和协调中西医结合医疗和科研机构的管理。
(六)研究和指导藏医、蒙医、维吾尔医的医药工作;
组织各民族理论、医术、药物的探索、整理、总结和提高;制定并逐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
监督和协调各民族医疗、医药机构的管理。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规划,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国家中医药重大科研项目,组织中医药重大科技成果的奖励、推广和保密工作。
(八)在国家教育政策指导下,组织制定和实施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重视中医药教育;监督和指导中医药教育质量,提高教育和实践人才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九)组织制定中医执业医师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和监督医德医风建设,加强爱岗敬业宣传,提高中医执业医师思想道德素质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十)指导和协调中医药与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省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技术合作,促进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十一)按规定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相关办公事务、人事管理和党群工作;
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十二)承办国务院和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