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医的程序
52号
《中医医师资格考核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7日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27日起施行。
部门长,实力强。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学习传统医学并有专长的医师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传统医学和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徒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在传统医学临床实践中获得多年专业知识且不具备医学专业资格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条考核是指对有传统医学知识的人员和有专长的人员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向传统医学学习的考核(以下简称学徒考核)和传统医学技能专长的考核(以下简称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对中医教师和有实际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药是指中医药和少数民族医药。
第二章入门评估
第六条学徒考核由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徒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并连续三年随师学习。
第八条学徒的指导教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民族医药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中医或民族医药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坚持在医疗机构临床实习,能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学徒应当与导师签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样式的师徒关系合同。
学徒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随师学习时间从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教师不得同时带两名以上教师。
第十一条师承的形式和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学徒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学术经验的传承和技术专长;方法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试。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和方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学徒考核的学徒,应当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传统医学学徒考核申请表》,经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学徒考试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药教师考核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明;
(3)两张两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四)学历或学术能力证明;
(五)指导教师的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其执业的从事中医、民族医药临床工作15年以上的证明;
(六)经公证的师徒关系合同;
(七)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考试条件的,发给准考证;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在15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学徒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并在考核开始前三个月在辖区内公告。
第十七条学徒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授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样式的证书。
第三章专业评估
第十八条鉴定评估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申请鉴定评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二)掌握独特、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第二十条专长考核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重点考核传统医学基础知识和独特的诊疗技术及临床基本操作;方法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能力考试。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和方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鉴定的人员应当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样式的《传统医学技能鉴定申请表》,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鉴定评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技能鉴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明;
(3)两张两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特、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
(六)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行政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公布。
第二十四条考试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试的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的中医式样核发,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医师资格申请人是否具备执业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考试,是医师资格国家考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医师资格的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综合笔试。
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七条。在取得《传统医学大师学徒证书》或《传统医学专业技能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授予《传统医学大师学徒证书》或《传统医学专业技能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机构完成1年试用期,并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可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八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医疗机构从事传统医疗工作满五年的学生和专业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生和专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两张两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2)本人身份证明;
(三)《传统医学学徒证书》或者《传统医学专业证书》;
(四)缓刑机构出具的缓刑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其他申请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师从医师和确有专长的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按照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教师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合格者,授予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和确有评审专长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参加评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以及伪造文件、证件和档案,获取报考资格的;
(二)在评估中扰乱评估秩序的;
(三)向考试人员行贿的;
(四)威胁或者公开侮辱、诽谤考试人员的;
(五)其他严重欺诈行为。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评审中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档案,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医师资格考试违规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人员,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在中医医师、民族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传统医学实践活动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6日起实施。1999年7月23日《传统医学生和有真才实学者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